安律師:
2004年12月13日上午9時40分許,某縣四達木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加工車間職工汪精偉,在加工車間內(nèi)進行操作時與同事吳某討論一場國內(nèi)足球賽事時發(fā)生口角。因汪精偉言詞偏激,引起吳某心生不快,在兩人激烈的辯論中,吳某順勢拿起一把工具刀將汪精偉的右上臂扎傷,吳某因此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后汪精偉的妻子認為這事發(fā)生在工作的地點和上班的時間內(nèi),單位應(yīng)承擔責任,于是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h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隨后做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jié)論。汪精偉不服,于是向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縣政府做出維持原行政決定的復議結(jié)論。對此,汪精偉仍想不通,準備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推上被告席。請問:職工汪精偉在加工車間因與同事吳某討論足球賽事時發(fā)生口角而受傷的情形能認定為工傷嗎?
楊君軍
楊君軍:
職工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必須滿足國家法規(guī)關(guān)于工傷認定的所有必要條件,如工作的場所、工作的時間、受傷是否因工作的原因等,這些條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職工汪精偉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的焦點在于汪受傷的原因是什么?這個原因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認定條件?下面的分析將有助于問題的解決。
1、職工汪精偉受傷的時間在2004年12月13日上午9時40分許,屬于上班時間。
2、職工汪精偉受傷的地點在加工車間內(nèi),也確實屬于工作的地點。
3、職工汪精偉受傷的原因是:與同事吳某討論一場國內(nèi)足球賽事時發(fā)生口角而心生怨氣,進而吳某順勢拿起一把工具刀將汪精偉的右上臂扎傷。顯然,汪精偉受傷不是因為工作的緣故。
同時,汪精偉在上班時間與同事吳某討論足球賽事本身也違反勞動紀律,也就是說,汪精偉受傷的原因與工作無關(guān)。
4、對于因受到暴力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職工汪精偉受傷的原因是與同事吳某發(fā)生口角,并非履行工作職責。
由此分析,本案中,職工汪精偉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