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人社局向南都披露近年來有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例,南都選登部分典型案例,希望能對佛山職工維護合法勞動權益有所幫助。
案例
簽收工資時摔傷也是工傷
案情:岳某是佛山某拋光磚有限公司的拋光車間上磚工,分早晚兩班,每月10日和25日換班,2013年5月10日岳某換班休息。5月9日,單位在黑板公布欄通知轉班時間,并通知“明天下午2:30各員工帶本人身份證、廠牌、居住證收取工資”。
5月10日,岳某到單位財務室排隊收工資,簽名時突然暈倒在地,頭部撞在地面上受傷,診斷為重型顱腦外傷。公司認為傷者受傷害情形不屬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情形,不認為工傷。
認定結論:認定為工傷。佛山人社部門認為,岳某突發(fā)疾病暈倒在地導致頭部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情形。岳某突發(fā)疾病引致倒地受傷時雖不在日常的工作時間內,而職工按單位的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單位簽收工資,顯然與工作有直接關系,故應視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情形,故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fā)疾病暈倒在地導致頭部受傷的情形,應予以認定為工傷。
案例
保安員下班后 救火受傷算工傷
案情:傷者歐某是佛山某物業(yè)公司的保安員。去年8月16日,下班后的他開摩托車前往季華大橋途中,在瓷海國際C區(qū)某陶瓷有限公司展廳門口,發(fā)現(xiàn)一輛停放的面包車著火燃燒,他打電話通知保安經(jīng)理后到保安室拿滅火器去滅火。因車從內部自燃,滅火器從外部滅不了火,打爛車窗玻璃后用水槍也未能全滅車內火焰,他伸手進車窗打開車門,讓其他保安隊員噴滅余下的火種,右手被車窗玻璃割傷,診斷為右環(huán)指挫裂傷。事后,因為救火受傷被確認見義勇為,但歐某物業(yè)公司不承認歐某本次受傷為工傷。
認定結論:視同為工傷。佛山人社部門認為,職工參與搶險救災,雖然可能與本職工作沒有必然直接關系,但這種行為理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提倡與保護,職工因此受到的傷害應該得到保障。根據(jù)國務院法制辦《工傷保險條例釋義》,“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工傷認定不受“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要素的限制,因此視同為工傷。
案例
工作時離開崗位發(fā)病死亡不屬工傷
案情:某投資有限公司的門衛(wèi)朱某,2013年3月22日晚,他在工作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到石灣工農(nóng)路20號之四的某無名物流公司,坐在沙發(fā)上看電視。當他看電視時感覺頭痛,并開始嘔吐、抽筋。物流公司員工見狀,立即撥打110求助,隨后被120送往禪城區(qū)中心醫(yī)院搶救。因病性危重、生存機會渺茫,家屬放棄搶救,3月24日7時40分宣告臨床死亡。
認定結論:不能認定為工傷。佛山人社部門作出朱某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朱某的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認為應視同為工傷,隨后申請行政復議。佛山人社局認為,朱某發(fā)病地點不是其工作地點及范圍,朱某發(fā)病地點也不能認定為其工作場所的延伸,發(fā)病時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不在其工作崗位上,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
違反單位制度造成傷害也算工傷
案情:女子劉某是禪城某服裝銷售部員工,日常負責服裝銷售及送客人物料到修改點進行修改。2012年12月2日,她送物料到加工場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左腳受傷,左脛骨平臺骨折。2013年2月5日到人社部門受理該工傷認定,于2013年4月1日作出工傷認定。但該公司稱,劉某受傷屬于擅自離開用人單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行為,擅自離守送物料到加工場并非劉某工作范疇,劉某違反用人單位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所造成的傷害不屬于工傷。
認定結論:認定工傷。人社部門受理后被認定為工傷,但公司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維持《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決定。人社部門認為,工作場所除了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外還包括職工來往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jīng)區(qū)域。銷售員劉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是工作的必經(jīng)區(qū)域,應當視為劉某工作場所的合理延續(xù),屬于工作場所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