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昌樂縣某公司職工。2011年1月1日,王某在下班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車快,自己撞到了??吭诠放缘囊惠v大貨車上,導致?lián)尵葻o效身亡??h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車速過快,負事故主要責任;大貨車違章停車負事故次要責任。2011年1月8日,王某的家屬到縣社保部門請求工傷認定。1月12日,社保部門對王某家屬的申請出具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王某家屬不服,問:“去年王某的同事也發(fā)生過與王某相同的情況,并被認定為工傷,為啥王某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社保工傷認定人員對王某家屬做了詳細的法律解釋。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把《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修訂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比修訂前后的條文,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認定工傷有兩點變化:第一,原條文認定交通事故工傷限定為機動車,修改后條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構成工傷;第二,原條文沒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是否有過錯,工傷職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也可能構成工傷,但修改后的條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因此,王某這種情況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在2011年之后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聽了社保工傷認定人員的解釋,王某的家屬表示理解,沒有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