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系某單位高層管理人員。2018年7月,該單位退休職工李某病逝。李某家屬請求曹某參加李某的追悼會,曹某同意了該請求,并將自己參加追悼會的事項提前告知了本單位管理層。
為縮減路途時間,曹某在參加追悼會的前一天下班后沒有回家,晚上住在距李某追悼會舉辦地較近的本單位宿舍。第二天早晨6點,曹某駕車從單位出發(fā)前往追悼會現(xiàn)場,途中發(fā)生車禍,曹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2018年8月,曹某家屬向當?shù)厝松绮块T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以曹某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身亡為由,認定曹某為工亡。
2019年1月3日,曹某所在單位以曹某參加已故職工李某追悼會并非單位指派為由,向當?shù)厝松绮块T的上級機構(gòu)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最終,上級機構(gòu)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曹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及“由于工作原因”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應當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本案中,曹某生前系所在單位高層管理人員,關心愛護退休職工是其應盡的工作職責。曹某應李某家屬的請求參加李某的追悼會,并將該活動事項告知了本單位管理層,是履行職責的表現(xiàn)。因此,曹某參加赴追悼會的行為系工作所需,是代表單位前往。其自駕車離開工作場所赴追悼會現(xiàn)場,屬于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此期間應當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曹某在因工外出的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由于工作原因”。因此,應認定曹某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其傷亡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