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簡要案情】
楊某在某物流公司擔任司機,負責往省外地區(qū)運送貨物。2015年5月19日,在為單位出車時,楊某因疲勞駕駛在高速公路上與一輛貨車相撞,導致一死兩傷。楊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因其在交通事故中受重傷,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公司拒絕為楊某申報工傷,理由是楊某在事故中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且已被法院判決有罪,不應認定為工傷。后楊某親屬向當?shù)厝肆ι绫2块T申請認定楊某受傷為工傷并獲得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當?shù)厝肆ι绫2块T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過調解,公司與楊某案外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申請撤訴。
【法條延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司機楊某是在執(zhí)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鑒于楊某工作的特殊性,應認定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雖然楊某已被法院判處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不在《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應排除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中。所以,依法應認定楊某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