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強于2012年3月到某公司應聘,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張強負責該公司的衛(wèi)生清掃工作,每天工作三小時。2012年5月,張強在清掃樓道時不慎受傷,受傷后張強要求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公司卻認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強屬于非全日制員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為其作工傷認定,且拒不支付醫(yī)療費用。為此張強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賠償,那么張強的仲裁請求會被支持嗎?
正航律師答疑:《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張強作為公司的員工,提供自己的勞動,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其在工作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故張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