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劉明(化名)系某職業(yè)技術學校的學生。為使劉明得到實踐工作經(jīng)驗,學校經(jīng)信函與A有限責任公司取得了聯(lián)系,該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劉明到公司進行實踐操作。2005年1月,該公司與劉明簽訂了一份臨時勞動合同。6月14日,劉明在A公司車間進行車床工作時不慎受傷,致使左手缺失。7月27日,A公司與劉明就工傷事宜以私了的方式,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約定A有限責任公司對劉明因工傷事故致殘所造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假肢安裝及維護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二次手術所需的費用等予以一次性補償人民幣97000元,不得反悔。當即,劉明及其父親、所在學校的校長及帶隊老師、A有限責任公司的代表均在該協(xié)議上簽了字,當?shù)胤煞账鶠樵搮f(xié)議出具了見證書。此后,A公司即按協(xié)議向劉明給付了97000元的賠償款,劉明也離開A有限責任公司回當?shù)乩霞?。2005年8月24日,劉明向當?shù)貏趧诱喜块T提出工傷認定申請。9月,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劉明所受的事故傷害為工傷。11月14日,A有限責任公司因對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事故認定決定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2006年1月4日,政府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2006年5月劉明以協(xié)議違反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且由A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費用為由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
?。玻埃埃赌辏翟拢玻慈?,當?shù)胤ㄔ毫甘芾砹舜税?。審理中,?jīng)法院調(diào)解,雙方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一、原、被告在履行2005年7月27日所簽協(xié)議書的基礎上,被告A有限責任公司自愿于2006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補償原告劉明醫(yī)療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63000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劉明(化名)在A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雖帶有實習性質,但由于劉明已與A有限責任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時間,因此,劉明與A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jīng)成立,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企業(yè)與勞動者之間有關勞動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劉明在工傷事故發(fā)生后,雖與用人單位A有限責任公司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過協(xié)議,且已作了履行。但劉明回家后,認為A有限責任公司補償其工傷費用與實際賠償標準相差甚遠,遂按照規(guī)定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了工傷事故認定的申請,并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
按照規(guī)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對照賠償標準,劉明認為其因工傷所造成的傷害費用遠遠大于與A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協(xié)議所補償?shù)臉藴?,作為劉明來講,對于具體工傷事故賠償?shù)膰覙藴什⒉恢獣?,與A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達成的協(xié)議完全是在對有關國家規(guī)定并不知情,屬于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而在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按照《民法通則》規(guī)定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此,A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以已達成工傷賠償協(xié)議且已實際履行為由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