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乘坐公交車輛去單位上班途中在車上跌倒受傷,于是李某向當?shù)貏趧颖U喜块T申請工傷認定。而勞動保障部門則認為李某雖然在上班途中受傷,但并沒有發(fā)生機動車事故,故認定不屬于工傷。
案例二:
某公司職工王某駕駛摩托車下班途中,因路滑和駕駛不慎自行摔倒受傷。王某認為責任完全在自己,故未向交警報警,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勞動保障部門經(jīng)調查,認定其為工傷。
分 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因此按照該規(guī)定可以看出:
(1)交通事故分為機動車事故和非機動車事故,交通事故不一定就是機動車事故;“交通事故”是一個法律概念,“機動車事故”是一個事實概念。
(2)交通事故一定是發(fā)生在道路上,而“上下班途中”所指的“途中”遠比“道路”的概念更為廣泛,“非交通事故”不等于一定不是機動車事故。根據(jù)原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它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由此,在第一個案例中,李某受傷是由于在公交車輛上站立不穩(wěn)摔倒受傷,但公交車當時是正常行駛并沒有發(fā)生任何意外事故,因此李某受傷不屬于工傷。而在第二個案例中,王某駕駛摩托車滑倒受傷,其機動車發(fā)生了事故,傷害情形符合“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在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中不能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同于認定機動車事故的唯一證明資料;對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工傷認定申請,要進行實事求是的調查取證,而不能隨意將職工排除在工傷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