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危險、有害因素及辨識
危險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fā)性損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通常情況下,二者并不加以區(qū)分而統(tǒng)稱為危險、有害因素。
一、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
危險、有害因素分類的方法多種多樣,安全評價中常用“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參照事故類別”的方法進行分類。
(一)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根據《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1992)的規(guī)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分為6大類。
1.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設備、設施缺陷。
(2)防護缺陷。
(3)電危害。
(4)噪聲。
(5)振動危害。
(6)電磁輻射。
(7)運動物危害。
(8)明火。
(9)高溫物質。
(10)低溫物質。
(11)粉塵與氣溶膠。
(12)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
(13)信號缺陷。
(14)標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2.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質。
(2)自燃性物質。
(3)有毒物質。
(4)腐蝕性物質。
(5)其他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2)傳染病媒介物。
(3)致害動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負荷超限。
(2)健康狀況異常。
(3)從事禁忌作業(yè)。
(4)心理異常。
(5)辨識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5.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指揮錯誤。
(2)操作錯誤。
(3)監(jiān)護失誤。
(4)其他錯誤。
(5)其他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
(二)參照事故類別進行分類
參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20類。
(1)物體打擊。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fā)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指企業(yè)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fā)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指各種起重作業(yè)(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fā)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9)高處墜落。指在高處作業(yè)中發(fā)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wěn)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頂片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