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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來水公司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評論: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03日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確保汝城縣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損失,保障縣城供水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 統一領導,明確職責

我縣供水重大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縣政府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職責明確,分工協作。

1.2.2 統籌規(guī)劃,協調配合

我縣供水安全保障體系納入本縣公共安全檢查保障體系統一規(guī)劃建設,在統一的安全保障體系中,各部門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加強協調、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1.2.3 依靠科學,處置快捷

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過程中,充分利用一切先進科學技術、設備、手段,快捷高效妥善處置。

1.3 編制依據

本應急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及本縣供水實際情況制定。

1.4 現狀

本縣供水企業(yè)此前已建立公共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但該應急預案主要以本縣供水企業(yè)為主體,沒有納入本縣公共安全防范體系的總體規(guī)劃中,物質和資金的保障程度不夠。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供水區(qū)域范圍內發(fā)生的下列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突發(fā)性事件主要包括:

1.5.1 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1.5.2 取水、攔河堤壩、取水管涵等發(fā)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1.5.3 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1.5.4 消毒、輸配電、凈水構筑物等發(fā)生水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

1.5.5 城市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fā)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qū)域供水;

1.5.6 調度、自控、營業(yè)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1.5.7 傳染性區(qū)域疾??;

1.5.8 戰(zhàn)爭、破壞、恐怖活動等突發(fā)事件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qū)域減壓等;

1.5.9 供水水質出現問題造成人員病亡;

1.5.10 干旱季節(jié),取水水源嚴重缺乏。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1.1 成立汝城縣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城建的副縣長任總指揮,分管城建的縣政府辦副主任、縣建設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縣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縣衛(wèi)生局、縣建設局、縣公安局、縣供水部門等單位的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2.1.2 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建設局,由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3 縣供水企業(yè)建立常設供水安全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2.2 應急組織機構的職責

2.2.1 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本縣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統一指揮對事件現場的救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擴大。

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qū)實行封鎖。

(2)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供水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供水秩序的工作。

(3)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范圍、處置舉措等報告縣政府,納入縣政府統一指揮和處置。

(4)督促加強水質檢查檢測,在完善自身機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檢測項目的協作單位或支援單位。

(5)督促各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供水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并監(jiān)督其貫徹執(zhí)行。

(6)檢查督促各有關單位做好供水各項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督促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必要時,組織重點防范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演練。

2.2.2 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做好本縣供水重特大事件接處警工作,應急處理辦公室在聯動處警時具有以下權限:直接處置權、聯合行動指揮權、臨時指定管轄權。

(2)指導各有關單位制定供水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3)本縣供水重特大事件發(fā)生接報后,立即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

(4)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fā)事件及應急處理的信息,擬出初稿報領導審批后上報。

(5)組織召開事件現場會議。

2.2.3 供水企業(yè)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負責本縣供水突發(fā)事件的具體搶修工作;制定各項供水安全檢查事故應急實施方案和各項技術保障措施;做好相應的各項物質儲備重要設施、設定建立后備措施;加強備用水廠的建設和保護;及時報告事態(tài)趨勢及狀況。

2.2.4 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建設局:承擔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起草、修改供水應急預案并監(jiān)督實施,檢測、接受供水事故報警、預警信息,做好供水事故發(fā)展動態(tài)后續(xù)報告,協調供水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組織開展供水事故調查工作。

衛(wèi)生局:迅速組織和指揮醫(yī)療救援隊伍展開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工作,及時向供水事故醫(yī)療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緊急調派醫(yī)務人員,醫(yī)藥物質,醫(yī)療設備,協調使用急救場所。

安監(jiān)局:協調供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供水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公安局:(含消防大隊)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等事故現場,參與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負責對供水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協調停水后的緊急供水工作。

廣電局:做好供水事故信息廣播電視宣傳工作。

電信公司:保障供水事故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供電公司:負責保障供水事故應急供電暢通。

文塔社區(qū):指導、協調做好供水事故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2.3 組織體系圖(略)

3.預警級別

本應急預案事故預警按一級至四級分級排序,其中,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

3.1 一級預警

3.1.1 供水設施及管網發(fā)生故障,造成對供水區(qū)域內8萬居民中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3.1.2 液氯鋼瓶發(fā)生爆炸,造成大量泄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3.1.3 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出廠水出現嚴重異臭、異味或毒理學、放射性、微生物指標出現嚴重超標,造成人員病亡。

3.2 二級預警

3.2.1 供水設施及管網發(fā)生故障,造成對供水區(qū)域內5萬居民中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3.2.2 液氯鋼瓶發(fā)生爆炸,造成大量泄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3.2.3 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出廠水出現異臭、異味或部分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較大影響。

3.3 三級預警

3.3.1 制水設施及管網發(fā)生故障,造成對供水區(qū)域內3萬居民中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3.3.2 液氯鋼瓶發(fā)生中度泄漏,造成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

3.3.3 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廠水個別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一定影響。

3.4 四級預警

3.4.1 制水設施及管網發(fā)生故障,造成對供水區(qū)域內2萬居民中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3.4.2 加氯設施發(fā)生輕微泄漏。

3.4.3 因受水源污染,或因制水設施或管線設施故障,致使用戶的管網水質個別水質指標出現輕度超標。

3.5 各級預警響應

3.5.1 一級預警: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現場親自指揮;

3.5.2 二級預警: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現場親自指揮;

3.5.3 三級預警:由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現場親自指揮;

3.5.4 四級預警:由供水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現場親自指揮。

4.事件報告和現場保護

4.1 事故的報告和確認

本縣供水重特大事件發(fā)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應急指揮或應急處理辦公室電話報告,接到報告后,應急指揮部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2小時內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

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一經確認,應急指揮部或應急處理辦公室按指令須立即向縣政府領導報告,并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4.2 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后職責

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后必須做到:

4.2.1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件擴大。

4.2.2 嚴格保護事件現場。

4.2.3 迅速派人趕赴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2.4 服從縣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tài)趨勢及狀況。

4.3 現場的保護

4.3.1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件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 供水重特大事件快報內容

發(fā)生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的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件發(fā)生后8小時內寫出事件快報,分別報送縣政府及當地安監(jiān)、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檢察、總工會。供水重特大事件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4.4.1 事件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4.4.2 事件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guī)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4.4.3 發(fā)生事件的時間、地點、類別。

4.4.4 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4.5 事件的簡要經過。

4.4.6 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4.4.7 事件發(fā)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

4.4.8 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4.4.9 事件報告單位、簽發(fā)人和報告時間。

5.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5.1 應急處理辦公室響應工作程序

5.1.1 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報告后,經核實,立即報告應急指揮部。根據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的指令,立即調度有關專業(yè)隊伍趕赴現場。

5.1.2 現場指揮立即召開現場分析會,采取相應措施、部署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yè)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衛(wèi)、搶險救災、醫(yī)療救護、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工作。

5.2 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初期應急自救措施

5.2.1 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初期,事件單位及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情和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5.2.2 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事件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在搶救救援和事件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6.應急搶險和救援

6.1 各有關部門相關處理應急事件基本程序

在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所在地供水企業(yè)的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處理應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1.1 領導小組應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并隨時將事件搶險救援情況報告縣政府。

6.1.2 應急處理辦公室指令各類通訊工具24小時待命,保持聯絡通暢,情況詳明、指令準確、調集車輛、施工機具和物資,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6.1.3 安全保衛(wèi)部門負責事件現場的傷員搶救、安全保衛(wèi)、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暫時監(jiān)控措施,防止逃逸。

6.1.4 水質檢測部門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水質污染情況,盡快做出水質分析報告,決定采取的措施。若屬嚴重污染,危及供水區(qū)域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應報告應急處理辦公室,立即停止取水,并同時報告領導小組和當地環(huán)保、防疫部門。

6.1.5 源水嚴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強保護和使用其它能用水源進行供水外,報請縣政府必要時啟動各種自備水源連通供水管網供水,解決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用水。

6.1.6 機電設備、凈水構筑物、消毒系統等水廠生產運行設施,由技術專業(yè)人員負責搶險搶修和采取應急措施恢復運行。

6.1.7 事件單位須迅速組織自救和疏散人員,如實報告事件發(fā)生原因、現場危險品存放情況以及控制危險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6.1.8 事件單位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妥善做好受災職工的善后工作。

6.2 供水企有關職能部門在應急處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6.2.1 調度中心(室)

(1)調度中心(室)為供水企業(yè)應急聯動的指揮調度和信息樞紐,接到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報警后,應立即核查事件發(fā)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和事件性質并做出初步判斷,迅速指令事件單位先期處置,及時向領導小組和應急處理辦公室報告。

(2)指令應急處理預案規(guī)定的各項通訊工具保持24小時待命,保持通訊暢通。

(3)按領導小組指令報請縣應急指揮部啟動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工作預案,并迅速調集人員、車輛、機具、設備、物資到達指令區(qū)位。

(4)統一銜接外部協調、支援單位、報告相關資料及信息。

(5)隨時掌握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的變化,為上級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6.2.2 生產技術部門

(1)接到調度中心(室)的報告后,負責并組織機電維修,設備操作人員對機電設施、消毒系統、計算機系統的災害進行搶險搶修,及時恢復運行功能。

(2)負責發(fā)生水廠凈水構筑物倒塌時組織搶修,組織開展災后工程災害調查,核實受災情況和評估經濟損失。

(3)組織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項目進行檢查鑒定,提出搶修恢復方案和其他處理意見。

(4)組織水質污染災后調查,報告受災情況。

6.2.3 水質檢測部門

(1)指導并加強水廠相關部門和人員觀察、檢測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2)配合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交通管制,預防和制止破壞活動。

(3)負責對配電系統、消毒系統、化驗檢測有毒藥劑等危險源的監(jiān)控。

(4)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隨時掌握事態(tài)動向,及時報告進展程度。

(5)物資供應部門

負責組織、運輸、供應搶險救災物資和恢復生產的物資。

7.主要突發(fā)事件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7.1 濾池、沉淀池、清水池防投毒預案

7.1.1 各水廠對濾池、沉淀池、清水池的專人管理,明確崗位責任制。

7.1.2 明確各水廠的濾池、沉淀池、清水池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控制外來人員參觀訪問,嚴把單位門口、濾池和各個出入口關,嚴格執(zhí)行各項登記、驗證手續(xù),加強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管理,組織安全防范檢查,及時抓整改。

7.1.3 一旦發(fā)生水源和制水、供水系統受到有毒化學物品污染時的主要措施:

(1)立即由事發(fā)單位停止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由安全鑒定檢測隊伍迅速檢測水源地、制水、供水設施和源水、出廠水的污染情況。

(3)由排險搶險隊伍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4)由搶險隊伍緊急搶修、更換設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7.2 液氯泄漏事故處理預案

7.2.1 水廠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廠調度室報警,現時迅速果斷地采取緊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擴大,并接應救援力量。

7.2.2 廠調度室接到報警后,應立即上報主管領導,并按“緊急回廠有關人員名冊”通知指揮人員、救援人員到崗(夜間或雙休日由廠值班人員暫時擔負指揮工作)立即啟動本單位化學事故應急預案,并向公司、上級有關部門、地區(qū)街道報警。

7.2.3 現場指揮人員應迅速就位,按各自職責,分頭現場指揮,并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絡。

7.2.4 發(fā)生事故的部門,應迅速查明事故發(fā)生的源點,泄漏部位及原因,凡能經應急壓罩處理而消除事故的,則以自救為主。如泄漏部位自已不能控制的,應開啟中和設施、隔離水簾,立即向指揮部報告并提出泄漏或搶險的具體措施。如果支管泄漏,應立即關閉相應數氯瓶和針閥或鋼球閥,并開啟中和設施。

7.2.5 迅速組織人員疏散,備好交通運輸工具。保衛(wèi)治安人員應配合做好警戒、疏散工作。

7.2.6 搶修人員根據指揮中心下達的搶救指令迅速進行搶修,控制事故擴大。

7.2.7 經緊急處置無法控制出現大面積泄漏時,由現場救援人員迅速報119特警大隊,請求支援。

7.2.8 醫(yī)療人員與消防人員配合,立即救護傷員和中毒人員,并對其他人員采用簡單的防護措施。

7.2.9 積極做好善后工作。

7.3 爆管搶修工作預案

7.3.1 維修110接到搶修電話后,立即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并組織人員、設備、物資迅速趕赴現場。

7.3.2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接報告后立即通知公司調度室,及時調整供水調度方案。

7.3.3 由維修人員關閉距爆管點兩端近點閥門,并進行搶修。

7.3.4 由應急領導小組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發(fā)布相關區(qū)域停水信息。

7.3.5 36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時,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報縣應急指揮部,請求聯系相關單位為居民送水。

7.3.6 由公司勞資部門聯系保險公司做好相關水毀設施、房屋、財物的理賠工作。

7.4 恐怖分子對泵房及龍虎洞輸水管道等實施爆炸時的應急預案

7.4.1 迅速報110

7.4.2 由公司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公安人員緊急救援疏散泵房內及周邊人員,營救傷員。

7.4.3 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安全鑒定檢測隊伍對泵房設施或管道進行必要的檢測和安全性鑒定,并提出修復、加固或拆除重建的處置意見。

7.5 水廠突然失電造成泵房出水管產生水錘擊穿閥門,引起泵房被淹時的工作預案

7.5.1 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迅速組織搶修人員抽干泵房的積水。

7.5.2 由物資供應部門迅速調集閥門、電機到位。

7.5.3 由搶修人員更換電機、閥門。

7.5.4 由公司政工部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發(fā)布相關區(qū)域停水信息。

7.5.5 36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時,由公司應急領導小級報縣應急指揮部,請求聯系相關單位為居民送水。

7.5.6 由公司勞資部門聯系保險公司做好相關水毀設施、房屋、財物的理賠工作。

8.應急處理與反饋

8.1 應急處理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8.1.1 處置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工作預案啟動后,供水企業(yè)內部實行董事長負責制,領導小組按照職責分工,對管轄范圍內的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并實行責任追究制。

8.1.2 應急處理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應當納入縣政府的工作預案,服從縣政府統一指揮,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和支援、協助單位做好處置工作。

8.2 獎勵與責任

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事件單位和供水企業(yè)有關部門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8.2.1 對在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的搶救、指揮、信息報道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2.2 對在發(fā)生供水重特大突發(fā)事件時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附 則

9.1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具體由縣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解釋。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9.3 預案實施或生效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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