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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及時、有效地控制和處理煤礦重特大事故,充分調動利用一切力量,保護現場人員和場外人員安全,將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維護和促進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江西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豐城市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