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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評論: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8日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2.2 防汛現場指揮機構組成及其職責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3.3 預警支持系統(tǒng)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2 Ⅰ級應急響應
4.3 Ⅱ級應急響應
4.4 Ⅲ級應急響應
4.5 Ⅳ級應急響應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8 市慰問及派工作組
4.9 應急結束
5 應急保障
5.1 組織保障
5.2 隊伍保障
5.3 物資資金保障
5.4 災民安置及醫(yī)療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技術保障
5.7 宣傳及培訓演習
6 新聞報道
6.1 新聞報道原則
6.2 新聞審查
7 善后工作
7.1 水毀工程修復
7.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7.3 災后重建
7.4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鏈接資料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8.4 獎勵與責任
8.5 應急指揮機構及聯(lián)系方式
8.6 有關格式化文本
8.7 預案解釋部門
8.8 預案生效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突發(fā)性水旱災害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有序進行,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安徽省抗旱條例》、《安徽省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突發(fā)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fā)性水旱災害主要包括:洪澇災害、山洪災害、臺風暴雨、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動引發(fā)的水庫跨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防汛抗旱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公眾參與、軍民結合的機制。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原則。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jié)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yōu)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滿足城鄉(xiāng)生活、生產和生態(tài)用水需要。
堅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為本,科學防控,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鄉(xiāng)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負責組織、指揮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市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指辦)設在市水務局。
2.1.1 市防指組織機構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合肥警備區(qū)參謀長、市建委主任、市水務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fā)展計劃委、市建委、市經貿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局、市農委、市水務局、市衛(wèi)生局、市監(jiān)察局、市環(huán)保局、市廣電局、市氣象局、市供電公司、市糧食局、市供銷社、市畜牧水產局、市林業(yè)局、市商務局、中國電信合肥分公司、合肥水文水資源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2.1.2 市防指職責
負責組織、指揮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主要河道、湖泊、水庫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區(qū)域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tǒng)一調控和調度水資源,組織災后水毀修復及做好相關協(xié)調工作。
2.1.3 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組織部負責督查各級行政首長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情況,掌握黨政領導干部在組織抗洪搶險、抗旱和救災工作中履行職責及遵守防汛抗旱紀律情況。
市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及時協(xié)調、指導新聞單位做好防汛抗旱宣傳報道工作。
市發(fā)展計劃委負責指導制定防汛抗旱規(guī)劃工作。負責防洪保安建設、防汛抗旱指揮系統(tǒng)建設、抗旱水源工程等計劃的協(xié)調安排和監(jiān)督管理。
市建委負責城建系統(tǒng)所屬防洪、排澇、供水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排澇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關工作。
市經貿委負責協(xié)調落實農業(yè)排灌和抗災用電指標。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運送防汛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偷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洪與抗旱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xié)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fā)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xié)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qū)安全撤離或轉移。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水旱災害的救災工作,對受災群眾實施救助安置。負責災情統(tǒng)計和核查,統(tǒng)一發(fā)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市防指提供災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jiān)督檢查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防汛抗旱資金,按照市防指確定的分配方案。及時下?lián)苤醒搿⑹〖壓褪屑壏姥纯购到涃M并監(jiān)督使用。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協(xié)調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jiān)測、預警預報、防治及其他相關工作,協(xié)調解決防汛搶險取土用地問題。
市交通局負責公路和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負責公路、航道設施建設等滿足和保障防洪需要,優(yōu)先運送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及時征調、組織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緊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從防洪安全要求。
市農委負責掌握農業(yè)洪澇、旱災情況,做好農業(yè)生產救災指導、技術服務,災后生產自救和生產恢復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承擔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負責汛情、旱情監(jiān)測預報;提供防汛抗旱技術指導;為市政府、市防指組織指揮防汛抗旱當好參謀;負責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監(jiān)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毀修復。
市衛(wèi)生局負責災區(qū)衛(wèi)生防疫和醫(y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fā)生后,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災區(qū)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fā)生和流行。
市監(jiān)察局負責檢查監(jiān)督參加防汛抗旱的國家工作人履行防汛抗旱職責、執(zhí)行防汛抗旱紀律情況。
市環(huán)保局負責水環(huán)境質量應急監(jiān)測。在水污染危險期,及時向市政府、市防指報告水質狀況,防止飲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質性缺水,避免和減輕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損失。
市廣電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廣播、電視等媒體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及時準確報道經市防指審定的汛情、旱情、災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動態(tài)。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jiān)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汛情、旱情形勢作出氣象分析和預測。汛期,及時組織力量,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及時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預報信息,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救災現場氣象保障服務。適時組織人工增雨工作。
市供電公司負責有關電力設施的防洪安全和電力調度工作。保障防洪、排澇、抗旱的電力供應。
合肥警備區(qū)根據汛情、旱情需要,負責組織協(xié)調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抗洪搶險,轉移營救危險地區(qū)群眾,以及抗旱應急送水等緊急任務。
市供銷社負責組織協(xié)調抗洪搶險中生產救災物資調運和供應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全市糧庫及有關設施防洪排澇安全工作,確保受災群眾的糧食供應。
市畜牧水產局負責本系統(tǒng)所承擔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林業(yè)局負責本系統(tǒng)所承擔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本系統(tǒng)所承擔的防汛抗旱工作。
中國電信合肥分公司負責協(xié)調全市通信運營企業(yè)和有關單位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據汛情需要,協(xié)助調度應急通信設施。負責公用通信網設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暢通。
合肥水文水資源局負責雨情、汛情、旱情監(jiān)測預報。
2.1.4 市防指辦職責
承辦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全市汛情、旱情、工情;根據市防指決策,具體統(tǒng)一調度全市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組織擬定重要防洪保安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大型及中型水庫調度運用辦法和重點地區(qū)的抗旱預案,并監(jiān)督實施;指導、督促縣、區(qū)防指制定和實施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預案;指導、檢查、督促受澇地區(qū)開展排澇;督促指導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清除河道、湖泊、蓄洪區(qū)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負責中央、省、市水利建設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補助經費、防汛抗旱經費、農業(yè)抗災用電指標計劃安排;組織、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隊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防汛抗旱指揮系統(tǒng)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城市防洪工作。
2.2 防汛現場指揮機構組成及其職責
當湖泊、重要河流及大中型水庫出現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或其他緊急情況需要現場指揮的,組建現場指揮機構?,F場指揮機構由當地行政首長、參加搶險的解放軍、武警部隊首長和水利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擬訂搶險方案,行政首長對搶險方案進行決策,并組織實施。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由事發(fā)地人武部負責組織、協(xié)調。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1)氣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氣形勢分析,預報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氣形勢、臺風生成及走向趨勢、其他有關氣象信息。
氣象部門應做好災害性天氣預測預報工作,當有可能發(fā)生災害性天氣時,要加強與上級和周邊地區(qū)氣象部門的會商,滾動預報最新氣象變化趨勢,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發(fā)、水位、流量、水量及其變化趨勢,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預計出現時間等水文特征值。
各類報汛站應將檢測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時報上級水文部門、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自動測報水情信息應在20分鐘、人工報送水情信息應在1小時內報到市防指辦和合肥水文水資源分局,合肥水文水資源分局應根據雨水和墑情實況及時做出汛情、旱情預報,并盡可能延長預見期,提高精確度。
當預測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庫超汛限水位時,重要水位節(jié)點應按每日4時段加密測報;當預測接近保證水位時,重要水位節(jié)點應按每2小時時段測報,必要時應隨時加密測報。
當發(fā)生特大暴雨等特殊汛情和冰雹天氣時,各報汛站應及時向市防指辦和合肥水文水資源分局加報暴雨等特殊汛情,并增加報汛段次。當潰壩決口、蓄洪區(qū)蓄洪、大中型水庫泄洪以及河道洪水達到歷史前3位,應及時拍報特殊水情,在2小時內報市政府和市防指。
河道、湖泊、水庫、塘壩蓄水,非汛期實行月報,汛期實行旬報。旱情嚴重時,增加上報頻次。
3.1.2 河道湖泊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實時水位、流量、工程運行情況、巡堤查險有關情況(包括查險隊伍人員組成、人數、交接班等);工廠出險情況(包括出險時間、地點、類別、程度、處置等情況);負責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應急通信聯(lián)絡方式、搶險隊伍、搶險消耗物資等。
現場防汛指揮機構、工程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河道汛情信息,認真做好記錄。當河道水位超設防水位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巡堤查險并及時將情況報告同級防指和上級主管單位。當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由當地防指組織民工上堤巡堤查險和防守。現場防汛指揮機構應及時將有關工程及防汛信息報當地防指,并逐級上報至市防指辦。當巢湖、瓦埠湖、高塘湖及其重要支流達到警戒水位后,所在縣(區(qū))防指辦和合肥水文分局應按每日2時段(即8時、14時)向市防指辦報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據汛情發(fā)展趨勢增加報告次數。重要堤防、涵閘等發(fā)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fā)生后2小時內報到市防指辦。
3.1.3 水庫工程信息
水庫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實時壩上、壩下水位及庫容,入庫、出庫流量及變化趨勢,泄洪建筑物調度及運行狀況等。若發(fā)生險情要形象描述險情狀況及采取的應急搶險措施,負責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應急通信聯(lián)絡方式等。
水庫超汛限水位后,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增加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洞)等區(qū)域的巡查次數,增加大壩安全檢測設施觀測頻次,做好記錄和分析,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置。在安全運行狀況下,水庫管理單位按規(guī)定向水庫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庫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當發(fā)現險情或建筑物運行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報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庫主管部門。大中型水庫發(fā)生重大險情應在1小時內報至市防指辦,市防指在險情發(fā)生2小時內報市政府和省防指。
3.1.4 洪澇及災害信息
洪澇、災害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fā)生時間、地點、范圍、程度、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土壤墑情、蓄水和城市供水情況;災害對工農業(yè)生產、城鄉(xiāng)生活、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災害發(fā)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災情。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收集洪澇、旱災情動態(tài)信息,按規(guī)定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大防汛抗旱行動情況應及時上報。對有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須核實后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市防指在4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隊伍,檢查維護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儲備足夠的防汛抗旱物資,修訂完善各類防汛抗旱預案,保證通信暢通。
3.2.2 氣象水文預警
當預報有災害性天氣發(fā)生時,由氣象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發(fā)布預警信息。當預報將發(fā)生嚴重水旱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相關的下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做好應對準備。
3.2.3 洪水災害預警
(1)當河道水位達到警戒水位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區(qū)域內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fā)布汛情信息。當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水庫、堤防、涵閘等發(fā)生重大險情時,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情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2)當湖泊、河道堤防、水庫大壩及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重大險情時,水工程管理單位或現場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工程主管部門報告,當地政府應迅速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搶險,并立即向可能淹沒的區(qū)域發(fā)出預警,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3)當水庫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導致的潰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及時向水庫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工程主管部門報告,水庫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向水庫下游預警。
3.2.4 行蓄洪區(qū)預警
當預報行蓄洪區(qū)達到規(guī)定運用水位時,當地政府應按有關規(guī)定啟動行蓄洪區(qū)運用預案,做好群眾、重要物資安全轉移準備。市防指視汛情發(fā)展趨勢,實時發(fā)出預備轉移通知、限時轉移通知。縣防指接到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轉移和安置等準備工作。
3.2.5 臺風暴雨災害預警
(1)氣象部門應密切監(jiān)視臺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做好趨勢預報。對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暴雨,及時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速度和臺風暴雨的量級和雨區(qū)分布等信息,與水文部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會商,并報同級人民政府。臺風影響臨近時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fā)布。
(2)預報將受臺風暴雨影響的有關地區(qū),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組織氣象、水文、國土資源等部門會商,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fā)布。
3.2.6 干旱災害預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監(jiān)測網絡,掌握實時旱情,并預測干旱發(fā)展趨勢。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影響范圍及程度,采取相應預警措施,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在本區(qū)域內向社會發(fā)布旱情信息。
3.3 預警支持系統(tǒng)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傳輸系統(tǒng)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網絡,建設市、縣及重點防洪抗旱工程骨干通信網,建立市、縣及水工程管理單位防汛抗旱異地會商系統(tǒng)和重點防洪工程、重要水情監(jiān)視點圖象監(jiān)視系統(tǒng);建立全市水文及氣象測報站網、行蓄洪區(qū)預警反饋系統(tǒng)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傳輸專網,保障雨水情、工情、災情信息暢通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調度方案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區(qū)域內社會經濟、人口、水工程等情況及防汛抗旱需要,組織編制和修訂防御洪水方案、應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調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樞紐及閘站開啟運用辦法等,按規(guī)定報同級政府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后執(zhí)行。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參照《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跟蹤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預案。水工程管理單位應配合當地防指加強巡查,發(fā)現險情立即向當地防指和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險情。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tǒng)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3 洪澇、旱災災害發(fā)生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權限和職責負責所轄水工程調度,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報告情況,重大突發(fā)事件可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對跨區(qū)域發(fā)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fā)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qū)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2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2.1 巢湖、瓦埠湖和高塘湖洪水
(1)當巢湖、瓦埠湖、高塘湖及其主要支流達到警戒水位時,市分工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到分工的責任區(qū)督查防汛工作,縣(區(qū))防指成員和技術人員要按照分工要求,上崗到位,開展工作。按有關規(guī)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險和防守。當巢湖、瓦埠湖水位繼續(xù)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市防指按調度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適時調度防洪工程,調度水庫攔洪錯峰,確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城鎮(zhèn)的防洪安全。
(2)當巢湖、瓦埠湖、高塘湖及其主要支流預報接近保證水位或遇到重大險情時,市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到責任區(qū),靠前指揮,縣、鄉(xiāng)現場防汛指揮部負責人應根據需要增調防汛搶險民工,重要險工險段應確定專人防守。搶險技術難度較大時,縣(區(qū))防指可申請市級防汛機動搶險隊支援搶險。必要時,可按程序請求動用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突擊搶險。
(3)發(fā)生澇災的地區(qū)要按先自排后機排的原則積極排澇。當地政府須組織勞力,拆除堵壩,保持溝渠暢通;全力開啟固定泵站,調集并架設臨時排水機械,搶排澇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籌措排澇經費,供電部門要優(yōu)先保證排澇用電。
4.2.2 山洪災害
當預報可能發(fā)生山洪災害時,由當地防指或相關部門及時發(fā)出警報,當地政府對是否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應立即通知相關鄉(xiāng)鎮(zhèn)或村組組織人員安全撤離。轉移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qū)人員后警戒區(qū)人員。轉移過程中要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fā)生。
當發(fā)生山洪泥石流等災害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災害點,加強監(jiān)測,采取應急措施。當地政府應組織民政、水務、交通、供電、通信等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災害損失。
發(fā)生山洪災害后,若有人員傷亡,或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政府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進行緊急搶救、搶險,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求援。
4.2.3 臺風暴雨災害
(1)臺風可能影響地區(qū)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根據當地防御臺風暴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御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暴雨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qū),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防臺風暴雨動員令,組織防臺風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組深入第一線,做好宣傳和組織發(fā)動工作,落實防臺風暴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指揮防臺風暴雨和搶險工作。
(2)防汛指揮機構督促相關地區(qū)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臺風暴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qū),根據降雨量、洪水預測,控制運用水庫、水閘,超蓄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規(guī)定的蓄水位;湖泊水位高的應適當預排。
(3)臺風中心可能經過或嚴重影響的地區(qū),當地政府應動員和組織居住在低洼地、危險區(qū)、危舊房特別是人員集中的學校、醫(yī)院等人員的及時轉移,在湖面、庫面作業(yè)的船只回港避風,高空作業(yè)人員停止作業(yè)。供電、通信部門落實搶修人員,一旦損壞迅速組織搶修,保證供電和通信暢通。城建部門做好市區(qū)廣告宣傳標牌固定、樹木的保護工作。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國土資源部門對山洪泥石流、滑坡易發(fā)地區(qū)加強監(jiān)測頻次,采取應急措施。
(4)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及時播發(fā)臺風預報警報、防臺風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防御部署。
4.2.4 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
(1)當出現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前期征兆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要立即啟動搶險預案,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同時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直至國家防總報告,向下游可能受災區(qū)域的當地政府預警。
(2)工程出險地點的下游地區(qū)政府或防汛指揮機構應迅速組織轉移淹沒區(qū)或洪水風險區(qū)內群眾,并根據預案利用有利地形構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或減緩洪水推進速度。
(3)當水庫潰壩、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啟動堵口搶護預案,充實現場搶險領導力量,設立技術專家組、施工組、物資器材組、后勤保障組、轉移安置組等,迅速實施堵口搶護。
4.2.5 干旱災害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干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成為全市中心工作。強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領導到受旱地區(qū)指導抗旱救災工作,確保城鄉(xiāng)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yè)用水安全,確保災區(qū)社會穩(wěn)定。市防指進一步加強旱情監(jiān)測和分析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fā)展變化趨勢,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組織會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點水源的統(tǒng)一調度和管理;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導組深入受災地區(qū)指導抗旱救災工作。動員全市抗旱服務組織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流動機械及送水設備,全力以赴開展抗旱服務,并重點向飲水困難地區(qū)送水。及時將旱情及抗旱情況報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定期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旱情旱災及抗旱救災情況。
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全力做好抗旱救災相關工作。環(huán)保部門要加強水質監(jiān)測,防止發(fā)生水污染事件;氣象部門要加大開展人工增雨作業(yè)力度。
縣(區(qū))防指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分析旱情發(fā)展趨勢,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指報告。受災地區(qū)迅速啟動相關抗旱預案,運用各項特殊的應急抗旱措施,包括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組織、動員抗旱服務組織和社會有關單位向飲水困難地區(qū)送水。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yè)。
受旱地方政府視情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限制直至暫停造紙、釀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業(yè)的工業(yè)用水;限制直至暫停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yè)用水;縮小農業(yè)供水范圍或者減少農業(yè)供水量;限制直至暫停排放工業(yè)污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zhèn)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嚴重干旱
市防指及時掌握旱情、災情及其發(fā)展趨勢,視情宣布部分地區(qū)進入緊急抗旱期;不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強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統(tǒng)一調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導組,深入受旱地區(qū)指導抗旱工作;及時將旱情及抗旱情況報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旱情旱災及抗旱情況;提請市政府將抗旱作為全市重點工作,加大對受旱地區(qū)資金和抗災用電的支持。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抗旱救災相關工作。
受旱地區(qū)適時啟動抗旱預案并報上級防指備案,當地政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全力抗旱,視情采取應急抗旱措施,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yè),發(fā)生飲用水困難的地區(qū)應組織、動員抗旱服務組織和有關單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tǒng)一調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實抗旱用電指標、應急抗旱資金和物資。加強水質監(jiān)測,防止發(fā)生水污染事件。
出現水源緊缺的城鎮(zhèn),啟用應急水源工程,經本級政府批準,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業(yè)和高耗水服務業(yè)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及時掌握旱情發(fā)展情況,適時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統(tǒng)一調度和管理,適時向受旱地區(qū)派出抗旱指導組,并向市政府、省防指報告旱情;對受旱地區(qū)給予資金和救災用電支持。受旱地區(qū)防指根據旱情發(fā)展情況適時會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時分析預測水量和供水形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tǒng)一調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級防指報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4)輕度干旱
各級防指辦及時掌握旱情信息和發(fā)展趨勢,適時發(fā)布旱情預警預報,強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統(tǒng)一管理,組織開展抗旱服務。
4.2.6 供水危機
當發(fā)生供水危機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對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實行統(tǒng)一調度和管理,嚴格實施應急限水,合理調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轄區(qū)內、跨地區(qū)、跨流域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水質檢測部門加強供水水質監(jiān)測,保證城鄉(xiāng)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供水水源。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4.3.l 信息內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水工程、行蓄洪區(qū)調度運用情況,參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調集情況,防汛抗旱物資及資金投入情況,因水旱災轉移人口及安置等情況。
4.3.2 信息報送。防汛抗旱信息實行歸口管理,逐級上報。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實行一事一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3.3 信息處理。一般信息由防指辦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出,重要和需要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信息,須經防指負責人審簽。本級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報送本級防指辦有關負責人處理;重要信息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簽批后,按領導批示分頭辦理,防指辦負責督辦。
4.3.4 信息核查。凡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備采用和發(fā)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上級部署立即調查核實。
4.4 慰問及派工作組
4.4.1 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組赴災區(qū)慰問、指導工作。
(1)受災范圍為一個縣的 1/2以上鄉(xiāng)鎮(zhèn)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50%以上;或一個鄉(xiāng)鎮(zhèn)受到特大水旱災害,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70%以上;
(2)因洪澇災害一個縣(區(qū))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或一個鄉(xiāng)鎮(zhèn)死亡人數在5人以上。
4.4.2 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派工作組赴災區(qū)指導協(xié)助工作。
(1)受災范圍為一個縣l/3以上鄉(xiāng)鎮(zhèn),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30%以上;或一個鄉(xiāng)鎮(zhèn)受到重大水旱滅害,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的50%以上;
(2)因洪澇災害一個縣(區(qū))死亡人數在5人以上。
4.4.3 達不到上述情況的,由市防指或其他有關部門視情向災區(qū)派工作組協(xié)助指導工作,并表示慰問。
4.5 應急結束
湖泊、河流、水庫水位降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險情得到有效控制,嚴重旱情已緩解,并預報無較大汛情、旱情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按規(guī)定的權限宣布解除緊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guī)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旱)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償。調用專業(yè)機動搶險隊或抗旱服務隊,由申請調用的單位支付成本費用。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fā)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xié)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fā)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l 組織保障
達到Ⅲ級以上響應條件時,各級防指成員單位要抽調精干人員,充實、加強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統(tǒng)一指揮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處理防指緊急事務和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保證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運轉。
5.2 隊伍保障
5.2.1 群眾防汛搶險隊伍
群眾防汛搶險隊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擔巡堤、查險、排險任務。參照安徽省長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邏搶險規(guī)定,境內主要河流一線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線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線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區(qū)劃統(tǒng)一編隊,明確負責人,由當地防指調度。根據汛情發(fā)展,縣級以上防指或現場防指揮機構可決定增調防汛民工。
5.2.2 部隊搶險隊伍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骨干力量。視汛情、險情發(fā)展,各級防指可逐級向市防指申請調動部隊支援,市防指在綜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市政府報告同意后,商請合肥警備區(qū)給予支援,必要時向省防指申請調動部隊。申請調動部隊時,應說明災害種類、發(fā)生時間、受災區(qū)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5.2.3 防汛機動搶險隊
防汛機動搶險隊主要承擔對搶險設備要求較高、專業(yè)性較強的防汛搶險任務。市級專業(yè)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市防指調遣,赴指定地點實施搶險。縣級防汛機動搶險隊由本級防指調遣,必要時聽從上級防指調遣,赴其他地區(qū)執(zhí)行防汛搶險任務。
5.2.4 抗旱服務隊伍
抗旱期間,抗旱服務組織應服從本級防指調遣,到受旱地區(qū)提供抗旱流動機械,維修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和指導農戶使用旱地龍等生物抗旱措施。市級抗旱服務隊重點支援嚴重受旱地區(qū)應急提水、抗旱技術服務等工作。
5.3 物資資金保障
5.3.1 物資儲備
(1)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旱災威脅的單位應按規(guī)定儲備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物資。
(2)市防指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于巢湖、瓦埠湖及其主要支流、大中型水庫及重點?。ㄒ唬┬退畮斓姆姥磽岆U,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qū)防汛搶險的應急需要。必要時,市防指向省防指請求支持。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品種及數量,根據本地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確定。
5.3.2 物資調撥
(1)市級防汛抗旱物資的調用,應本著“先近后遠,先主后次,滿足急需,及時高效”的原則,優(yōu)先保證重點地區(qū)的防汛搶險和抗旱物資急需。
(2)市級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調撥須逐級申請,經市防指批準,由市防指辦向各儲備單位簽發(fā)調撥令。緊急搶險情況下,可用電話或明傳電報申請批準調動,用后補辦手續(xù)。申請內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資的品種、數量、運往地點、時間等。
(3)市級各儲備單位、倉庫接到調撥令后,必須立即組織發(fā)貨,申請單位負責組織運輸,并及時向市防指辦反饋調撥情況。
(4)進入緊急防汛期,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凡運送防汛人員、物資的車輛在各等級公路、橋梁和渡口均免費優(yōu)先通行。供電部門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澇和抗旱供電。
5.3.3 資金保障
市、縣各級財政預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經費,用于轄區(qū)內防汛物資儲備、水利設施運行與維護、水利工程應急除險??购祽彼垂こ獭⒎姥磽岆U和衛(wèi)生防疫。視汛情、旱情需要,可動用市長、縣長預備費及其它資金。中央、省財政下?lián)艿奶卮蠓姥纯购笛a助費,應及時安排,專款專用。
受洪水威脅的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為加強行政區(qū)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在防洪保護區(qū)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5.4 災民安置及醫(yī)療保障
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轉移行蓄洪區(qū)和低洼地群眾,當地政府及民政部門負責為臨時轉移出來的群眾提供臨時安置場所,妥善安置災民生活。醫(yī)療部門負責保障災民基本醫(yī)療條件。
5.5 通信保障
5.5.l 專網通信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落實專人負責防汛抗旱專用骨干通信網絡的管理和維護,汛前對專用通信網進行全面檢查。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有線、無線通信設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點必須配備有線或無線通信設施,對于自動采集點,必須制定設備出現故障時的監(jiān)測信息應急采集、報汛預案,確保信息暢通。
5.5.2 公網通信
各級通信管理部門應保障利用公網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揮調度通信系統(tǒng)正常運轉。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fā)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
5.5.3 編制通訊錄
各級防指辦應編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單位及個人防汛抗旱通訊錄,每年汛前必須更新,對關鍵部門及關鍵人員要明確多種形式聯(lián)系方式。
5.6 技術保障
5.6.1 防汛抗旱計算機廣域網
(1)建設和整合全省防汛抗旱計算機廣域網,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建設備份信道。當主信道出現故障時,及時切換到備用信道,當下級單位網絡信道出現故障需采取備份方式工作時,必須向同級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3)當網絡發(fā)生故障時,應迅速組織搶修,以最短時間恢復數據通信。
5.6.2 防汛抗旱決策支持
依托洪水預報系統(tǒng)、旱情監(jiān)測預報系統(tǒng)、災情分析評估系統(tǒng)及異地會商系統(tǒng),以現行的防洪調度和水源供水調度工作流程、調度規(guī)則、組織分工為基礎,建立防洪抗旱調度決策支持系統(tǒng)。
(1)建立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統(tǒng)。建立全市重要防洪抗旱工程數據庫,實現工程基礎信息的快速查詢。建設江淮分水嶺易旱地區(qū)旱情信息采集系統(tǒng),為全市抗旱形勢分析和抗旱決策提供支持。在防汛抗旱數據庫及綜合信息數據庫的支持下,建立災情分析評估系統(tǒng),及時提供實時洪澇、干旱情況及災情分析結果,逐步實現各級防汛、抗旱、災情信息的共享。
(2)建立防汛抗旱異地會商系統(tǒng)。逐步建成市、縣防指防汛抗旱調度決策異地會商系統(tǒng),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資源調度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3)建立雨水情自動采集和洪水預報系統(tǒng)。逐步實現大中型水庫雨水情自動采集,開發(fā)研制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庫洪水預報模型。
5.6.3 建立防汛抗旱專家?guī)?/DIV>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防汛抗旱專家?guī)?,專家?guī)煊稍O計、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門有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當發(fā)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tǒng)一安排專家,為防汛抗旱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5.7 宣傳及培訓演習
5.7.1 公眾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防汛抗旱信息發(fā)布的規(guī)定》實行分級負責制,由本級防指辦負責人審核后,通過媒體向社會發(fā)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眾信息交流,實行新聞發(fā)言人制度,經本級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發(fā)言人,通過本地新聞媒體統(tǒng)一向社會發(fā)布。
5.7.2 培訓
市防指負責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市級防汛機動搶險隊有關人員的培訓;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鄉(xiāng)(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所屬防汛機動搶險隊有關人員的培訓。培訓實行定期與不足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
5.7.3 演習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提高防汛搶險隊的應急響應能力。
6 新聞報道
6.l 新聞報道原則
堅持穩(wěn)定、團結、鼓勁、正面宣傳為主和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的原則,為抗洪抗旱救災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6.2 新聞審查
由合肥晚報、合肥電臺、合肥電視臺等市級以上新聞單位公開報道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tài)等報道,由市防指負責審核。國外及港澳臺記者采訪洪澇、旱災地區(qū),在市委宣傳部統(tǒng)一領導下,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xié)調。
7 善后工作
發(fā)生水旱災害的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qū)生活供給、衛(wèi)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7.1 水毀工程修復
汛期結束或洪水退去后,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政府安排組織有關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毀修復計劃,抓緊組織實施,力爭在下一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工程功能。涉及跨行政區(qū)域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設施的水毀修復工作,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協(xié)調。
7.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集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由防指辦及時補充到位,所需物料數量和品種按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確定。
7.3 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根據汛(旱)期受損情況,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但經上級批準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標準重建。旱情解除后,對經批準的臨時截水工程和設施須盡快拆除,恢復江河溝渠及其堤防原貌。
7.4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指辦應針對當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huán)節(jié)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必要時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征求意見和建議,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1.1 緊急防汛期:根據《防洪法》規(guī)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fā)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各級防指根據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8.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guī)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災害等方案的統(tǒng)稱。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zhí)行。
8.1.3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之一。
8.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 輕度干旱:旱情對農作物正常生長開始造成不利影響,受旱地區(qū)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qū)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對作物正常生長造成一定影響,局部已影響產量,受旱地區(qū)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qū)人口比例達21%-40%。
8.1.10 嚴重干旱:田間嚴重缺水,稻田龜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對作物生長和作物產量造成嚴重影響,城鎮(zhèn)供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發(fā)生困難,受旱地區(qū)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qū)人口比例達41%-60%。
8.1.11 特大于旱:農作物大面積枯死,城鎮(zhèn)供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面臨嚴重困難,受旱地區(qū)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qū)人口比例高于60%。
8.1.12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fā)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買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受到影響。
8.1.13 城市輕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8.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8.1.15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現嚴重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8.1.16 城市極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8.2 預案鏈接資料
國務院、國家防總、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批準的有關防汛抗旱方案、預案、規(guī)定等可作為本預案的重要鏈接資料,主要有省政府、省防指批準的《安徽省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庫控制運用辦法》、《巢湖控制運用辦法》、《安徽省抗旱預案》,以及有關河道、水庫、湖泊、閘站調度方案和控制運用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指辦負責管理。根據市防指要求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預案進行評估,并視情況需要及時修訂。各縣(區(qū))防指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河道、地區(qū)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8.4 獎勵與責任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5 應急指揮機構及聯(lián)系方式
8.5.1 市防汛抗旱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圖(見附件)
8.5.2 防汛值班室電話:5328434,2116009
8.6 有關格式化文本
8.6.1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突發(fā)公共事件的信息來源;突發(fā)公共事件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fā)布單位或發(fā)布人及發(fā)布時間。
8.6.2 新聞發(fā)布內容框架
突發(fā)公共事件的基本情況;國家、省及市領導同志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其他有關問題。
8.6.3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突發(fā)公共事件發(fā)生、傷亡和損人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結束應急,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后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fā)布單位或發(fā)布人及發(fā)布時間。
8.7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指辦負責解釋。
8.8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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