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墜落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防墜落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豎向主框架提升設備處必須設置一個;
2.防墜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其制動距離對于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于80mm,對于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于150mm;
3. 防墜裝置應有專門詳細的檢查方法和管理措施, 以確保其工作可靠、有效;
4、 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必須分別設置在兩套附著支承結構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須能獨立承擔全部墜落荷載。
第二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動力設備應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使用工作性能的要求,升降吊點超過兩點時,不能使用手拉葫蘆。升降動力控制臺應具備相應的功能,并應符合相應的安全規(guī)程。
第二十七條 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tǒng)應通過控制各提升設備間的升降差和控制各提升設備的荷載來控制各提升設備的同步性,且應具備超載報警停機、欠載報警等功能。
第二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架體外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wǎng)(≥800目/100cm2)圍擋;密目安全網(wǎng)必須可靠固定在架體上;
2. 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嚴密, 且應用平網(wǎng)及密目安全網(wǎng)兜底。應設置架體升降時底層腳手板可折起的翻板構造,保持架體底層腳手板與建筑物表面在升降和正常使用中的間隙,防止物料墜落;
3. 在每一作業(yè)層架體外側必須設置上、 下兩道防護欄桿(上桿高度1.2m,下桿高度0.6m)和擋腳板(高度180mm);
4.單片式和中間斷開的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工況下,其斷開處必須封閉并加設欄桿;在升降工況下,架體開口處必須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及物料墜落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升降過程中,必須確保升降平穩(wěn)。
第四章 加工制作
第三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制作, 必須具有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chǎn)品標準和產(chǎn)品質量檢驗規(guī)則;制作單位應有完善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chǎn)品質量。
第三十一條 制作構配件的原、 輔材料的材質及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驗證和檢驗。
第三十二條 加工構配件的工裝、 設備及工具應滿足構配件制作精度的要求,并定期進行檢查。工裝應有設計圖紙。
第三十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加工工藝, 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相應規(guī)定,所用的螺栓連接件,嚴禁采用鈑牙套絲或螺紋錐攻絲。
第三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應按照工藝要求及檢驗規(guī)則進行檢驗。對附著支承結構、防傾防墜落裝置等關鍵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標識, 加工件必須進行100%檢驗。構配件出廠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
第五章 安裝、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條 使用前,應根據(jù)工程結構特點、施工環(huán)境、條件及施工要求編制"附著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并根據(jù)本規(guī)定有關要求辦理使用手續(xù),備齊相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施工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項培訓。
第三十七條 組裝前, 應根據(jù)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配備合格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并對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所用各種材料、工具和設備應具有質量合格證、材質單等質量文件。使用前應按相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檢驗。不合格產(chǎn)品嚴禁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應根據(jù)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四十條 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控制中心應設專人負責操作,禁止其他人員操作。
第四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首層組裝前應設置安裝平臺,安裝平臺應有保障施工人員安全的防護設施,安裝平臺的水平精度和承載能力應滿足架體安裝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水平梁架及豎向主框架在兩相鄰附著支承結構處的高差應不大于20mm;
2.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應不大于5‰ 和60mm;
3.預留穿墻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于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應小于15mm。
第四十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須進行以下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升降操作:
1. 工程結構混凝土強度應達到附著支承對其附加荷載的要求;
2.全部附著支承點的安裝符合設計規(guī)定,嚴禁少裝附著固定連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 各項安全保險裝置全部檢驗合格;
4. 電源、 電纜及控制柜等的設置符合用電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5. 升降動力設備工作正常;
6. 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tǒng)的設置和試運效果符合設計要求;
7. 架體結構中采用普通腳手架桿件搭設的部分, 其搭設質量達到要求;
8. 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備并符合設計要求;
9.各崗位施工人員已落實;
10. 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區(qū)域應有防雷措施;
11. 附著升降腳手架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設施;
12. 同時使用的升降動力設備、同步與荷載控制系統(tǒng)及防墜裝置等專項設備,應分別采用同一廠家、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產(chǎn)品;
13. 動力設備、控制設備、防墜裝置等應有防雨、防砸、防塵等措施;
14. 其它需要檢查的項目。
第四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 嚴格執(zhí)行升降作業(yè)的程序規(guī)定和技術要求;
2. 嚴格控制并確保架體上的荷載符合設計規(guī)定;
3. 所有妨礙架體升降的障礙物必須拆除;
4、所有升降作業(yè)要求解除的約束必須拆開;
5. 嚴禁操作人員停留在架體上, 特殊情況確實需要上人的,必須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監(jiān)督機構審查后方可實施;
6. 應設置安全警戒線, 正在升降的腳手架下部嚴禁有人進入,并設專人負責監(jiān)護;
7. 嚴格按設計規(guī)定控制各提升點的同步性, 相鄰提升點間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 升降過程中應實行統(tǒng)一指揮、 規(guī)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總指揮一人下達,但當有異常情況出現(xiàn)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fā)出停止指令;
9. 采用環(huán)鏈葫蘆作升降動力的, 應嚴密監(jiān)視其運行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解決可能出現(xiàn)的翻鏈、絞鏈和其它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
10. 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須及時按使用狀況要求進行附著固定。在沒有完成架體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未辦交付使用手續(xù)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