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認定與復核
第一節(jié)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ㄒ唬┮蛞环疆斒氯说倪^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ǘ┮騼煞交蛘邇煞揭陨袭斒氯说倪^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jù)。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jù)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缆方煌ㄊ鹿十斒氯?、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ǘ┑缆方煌ㄊ鹿拾l(fā)生經(jīng)過;
?。ㄈ┑缆方煌ㄊ鹿首C據(jù)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ㄋ模┊斒氯藢е碌缆方煌ㄊ鹿实倪^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ㄎ澹┳鞒龅缆方煌ㄊ鹿收J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jié) 復 核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ㄒ唬┤魏我环疆斒氯讼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并經(jīng)法院受理的;
?。ǘ┤嗣駲z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ㄈ┻m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ㄋ模┸囕v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ㄒ唬┑缆方煌ㄊ鹿适聦嵤欠袂宄?,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ǘ┑缆方煌ㄊ鹿守熑蝿澐质欠窆?;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jīng)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 處罰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shù)蹁N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 專業(yè)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jīng)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 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ㄒ唬┑缆方煌ㄊ鹿十斒氯思捌浯砣?;
?。ǘ┑缆方煌ㄊ鹿受囕v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ㄈ┕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ㄒ唬┰斐扇藛T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ǘ┰斐扇藛T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ㄈ┮騻職埖?,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ㄒ唬└嬷缆方煌ㄊ鹿矢鞣疆斒氯说臋嗬?、義務;
?。ǘ┞犎‘斒氯烁鞣降恼埱?;
?。ㄈ└鶕?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ㄋ模┯嬎銚p害賠償?shù)臄?shù)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shù)臉藴拾凑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ㄎ澹┐_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 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解依據(jù);
?。ǘ┑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ㄈp害賠償?shù)捻椖亢蛿?shù)額;
?。ㄋ模└鞣降膿p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ㄎ澹┵r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解日期。
經(jīng)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ㄒ唬┰谡{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ǘ┮环疆斒氯藷o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ㄈ┮环疆斒氯苏{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