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 (四)歇業(yè)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2個月的;
??????? (五)工程建設通過竣工驗收的施工單位。
???????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初次評定,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 (一)生產經營單位填寫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客觀、完整地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 (二)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實生產經營單位自報信息;
??????? (三)在相關網站公示初次分級結果;
??????? (四)對初次分級結果有異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進行申辯與復核;
??????? (五)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布初次分級結果。
??????? 第三章? 級別升降
???????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級實行動態(tài)管理,一般采用逐級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產分級初次評定要素的充分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程序予以審查通過后,可越級升降。
???????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未發(fā)生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降低一級:
??????? (一)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yè)或者評級上升一級的;
??????? (二)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yè)或者上升一級的;
??????? (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授予安全生產榮譽稱號的;
???????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提升一級:
??????? (一)當年發(fā)生導致人員重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 (二)一年內受到3次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 (三)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評級升至D級:
??????? (一)發(fā)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 (二)一年內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達4次及以上的;
??????? (三)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原則上一年內只能降級一次;被給予升級的,一年內不得予以降級。
???????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評級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級情形的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決定,改變生產經營單位級別類型。
???????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 第二十一條 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安全生產分級評定結果,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差異化管理。A、B級單位以自我管理為主,隨機抽查為輔;對C、D級單位實施重點監(jiān)督管理。
??????? 第二十二條 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執(zhí)法工作計劃時,確定不同安全生產級別評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頻次,加強對重點行業(yè)、重點場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定期檢查或者隨時抽查。
??????? 同一企業(yè)存在幾種不同類別的安全生產隱患涉及不同部門監(jiān)管的,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共享安全生產信息,并盡可能展開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
???????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不同級別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頻次作出規(guī)定,實施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頻次不得低于最低頻次。
???????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級的監(jiān)管情況列入政府和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
???????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級別評定結果作為保險、銀行證券等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財產、信用等級評定的參考依據(jù)。
??????? 第二十六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中發(fā)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中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處罰。
??????? 第五章? 附??? 則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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