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jiān)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農業(yè)、水利、林業(yè)、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氣象災害預測的研究,并實施聯(lián)合監(jiān)測。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的氣象要素監(jiān)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氣象災害的監(jiān)測工作。
參與聯(lián)合監(jiān)測的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向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信息共享系統(tǒng)提供監(jiān)測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 (站)應當及時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災害防御和災害救助部門。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氣象災害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fā)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所屬的氣象臺 (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
前款規(guī)定的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播發(fā)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鄉(xiāng)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 (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告知本轄區(qū)公眾。
第二十二條 學校、醫(yī)院、車站、體育場 (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明確氣象災害應急聯(lián)系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負責及時傳遞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
第四章 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當?shù)貧庀鬄暮μ攸c,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 (站)發(fā)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適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ㄒ唬┙M織人員撤離、疏散;
(二)決定停工、停業(yè)、停課;
?。ㄈ嵭薪煌ü苤疲?br />
?。ㄋ模┍U系缆贰⑼ㄐ?、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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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服從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
第二十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臺 (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jiān)測,開展現(xiàn)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jù)。
第二十七條 氣象災害發(fā)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坝嘘P部門報告災情。接到報告后,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民政等部門進行調查,必要時將調查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人民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發(fā)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民政、國土資源、農業(yè)、水利、林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時對氣象災害的影響程度、受災規(guī)模、經濟損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調查評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的;
(二)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fā)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
?。ㄈ╇[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信息和災情的;
?。ㄋ模┰跒暮π蕴鞖饩瘓?、預警信號發(fā)布后,未及時告知本轄區(qū)公眾的;
(五)未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醇皶r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災害性天氣警報出現(xiàn)重大錯報、漏報的,按照氣象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跉庀筇綔y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活動的;
(二)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o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的;
?。ǘ┰诜览籽b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和施工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的;
?。ǘ﹤鞑ヌ摷贇庀鬄暮π畔⒌模?br />
?。ㄈ┪醇皶r播發(fā)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由于干旱、冰雹、暴雨(雪)、雷電、大風、沙塵暴、大霧、高溫、低溫、霜凍、冰凍、倒春寒、干熱風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