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非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改動、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或者對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加裝動力裝置的,處以30元罰款。有上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強制拆除、收繳非法裝置,并可以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或者恢復原狀。
???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其他非機動車、非標準車的號牌、非機動車登記證、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車輛,并對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50元罰款,對非標準車的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設置的管線、照明、廣告牌等設施或者種植的植物,出現(xiàn)損壞或者照明不足,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等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或者相關責任單位排除妨礙或者及時修復。拒不執(zhí)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或者及時修復,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或者相關責任單位負擔。
???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物品或者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交通隔離護欄上懸掛橫幅或者設置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排除妨礙并可對行為人處以200元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占用道路進行打谷曬場、晾曬物品、堆物作業(yè)或者進行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排除妨礙。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有第一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一)未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
??? (二)施工單位未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在繞行處設置標志的;
??? (三)道路作業(yè)單位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yǎng)護、清掃、綠化等作業(yè)時,未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護措施,未使用噴涂或者粘貼有醒目反光材料車輛的;
??? (四)施工完畢后,未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即恢復通行的;
??? (五)道路作業(yè)單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橋、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進行作業(yè),未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
???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駕駛公共汽車、出租車以及其他各類營運車輛違反規(guī)定行駛或者停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元罰款。
??? 第五十一條 駕駛摩托車、非標準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營運人力三輪車以及加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在市區(qū)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違反規(guī)定帶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并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
??? 依照前款規(guī)定被扣留的車輛,由市人民政府收購、置換或者托運回原籍,托運的相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承擔。逾期不接受收購、置換或者托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 第五十二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變型拖拉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來處理以及因當事人原因無法依法返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車輛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依法拍賣、拆除、報廢解體。
??? 第五十四條 對通過照相、攝像、測速儀、酒精測試儀、稱重儀、交通違法自動記錄系統(tǒng)以及其他交通技術監(jiān)控檢測設備獲取的資料認定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
???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zhí)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交通、規(guī)劃、環(huán)保、市容、園林、教育、農業(yè)(農業(yè)機械)、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衛(wèi)生、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相關職責,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非標準車,是指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車輛要素既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又不符合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的由動力裝置驅動、牽引的輪式車輛或者機具(含所有兩輪、三輪、四輪及多輪車型或者機具)。
??? 本條例所稱高架道路是指與地面保持一定空間的道路和列入高架道路交通管理的地面連接道路。
??? 本條例中市區(qū)道路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市社會經濟發(fā)展的狀況確定并公告。
???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