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京勞社工發(fā)[2003]195號
發(fā)布單位:京勞社工發(fā)[2003]195號
2. 本目錄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fā)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休息的時間。停工留薪期的延長和縮短,依據(jù)《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 傷害部位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損傷類型,分為頭部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下背、和骨盆損傷,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身體多部位損傷,軀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損傷,異物滯留,燒傷和腐蝕傷,凍傷等十五類,共列傷害部位437條,各傷害部位編碼是按ICD-10中的編碼進行編排。
4. 每一部位的損傷基本上均按淺表損傷,開放性傷口,骨折,關(guān)節(jié)和韌帶的脫位、扭傷,神經(jīng)損傷,血管損傷,內(nèi)部器官損傷,肌肉和肌腱損傷,擠壓傷和切斷傷劃分。
5. 淺表損傷包括:(1)擦傷;(2)挫傷(包括青腫和血腫);(3)淺表異物所致的損傷不伴有大的開放性傷口。
6. 開放性傷口包括:(1)動物咬傷;(2)切割傷;(3)撕裂傷;(4)穿刺傷。
7. 骨折包括:(1)閉合性骨折(粉碎型、壓縮型、掀起型、裂縫型、青枝型、嵌入型、線型、行軍型、單純型、骨骺滑脫型、螺旋型);(2)開放性骨折(哆開型、感染型、槍彈型、穿刺型)。
8. 脫位、扭傷包括:關(guān)節(jié)(囊)以及韌帶的(1)撕脫;(2)撕裂傷;(3)扭傷;(4)創(chuàng)傷性(關(guān)節(jié)積血、破裂、不全脫位、撕裂)。
9. 神經(jīng)和脊髓損傷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損害;(2)神經(jīng)和脊髓連續(xù)性(連接)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