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
發(fā) 文 號:公告第46號
發(fā)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2-08-20
實施日期:2012-10-01
??????? 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小區(qū)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在當地房屋建筑抗震設防要求的基礎上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
??????? 第十五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報告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將其承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報告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申請核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據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小區(qū)劃圖予以核定。
???????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經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工程設計文件的審查內容。未包含經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不得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 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糾正意見,并書面通知同級有關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予以糾正。
???????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實施監(jiān)理,并對設計、施工、監(jiān)理質量負責。
???????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包括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條 設區(qū)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組織有關部門對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檢查。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時間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重大建設工程;
??????? (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和文化遺產;
??????? (四)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居民小區(qū)的建設工程。
??????? 其他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鼓勵并支持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因災害等原因受損的現有建筑物,可以繼續(xù)使用的,應當采取修復措施,并達到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作為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村莊規(guī)劃編制的重要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和鄉(xiāng)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指導和管理,增加資金投入,建設抗震設防示范工程,引導和扶持農村村民建設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 農村實施合村并居、村莊搬遷、危舊房改造以及災后恢復重建工程,應當符合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小區(qū)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提供下列抗震技術指導和服務:
??????? (一)開展農村住宅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fā),制定農村住宅建設技術標準,編制適合不同地區(qū)、不同需求的農村住宅抗震設計圖集和施工技術指南,并向建房農民免費提供;
??????? (二)開展地震環(huán)境和場地條件勘察,提供地震環(huán)境、建房選址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為農村住宅建設選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提供依據;
??????? (三)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礎知識、房屋結構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術培訓;
??????? (四)開展農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調查研究和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
???????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將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按照平災結合、綜合利用、分期實施的原則,利用廣場、公園、綠地、體育場館、學校運動場等公共場所,規(guī)劃和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應當向社會公布,并設置明顯標識。
???????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居民小區(qū),應當設置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并設置明顯標識。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給予技術指導。
???????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防震減災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的重要內容,推進地震安全社區(qū)、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設,利用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活動,增強公民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應急救助能力。
???????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 學校應當把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進行防震減災知識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應急疏散演練,培養(yǎng)學生的安全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擴大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覆蓋面。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和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救援演練等工作。
??????? 第四章 地震應急救援
???????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救援體系,加強地震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災情實時獲取和快速上報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管理和應急檢查等制度,完善地震應急救援協作聯動機制,做好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地震應急預案。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防震減災工作需要,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可以依托公安消防、礦山搶險、醫(yī)療救治等現有隊伍組建。
???????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救援器材和防護裝備,組織開展救援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救援能力。
??????? 第二十六條 地震預報意見發(fā)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可以宣布有關區(qū)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 (一)加強震情監(jiān)視,及時報告、通報震情變化;
??????? (二)責成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氣、供熱、供油等基礎設施和核設施、堤壩、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的生產經營管理單位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 (三)責令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tài);
??????? (四)適時組織群眾疏散;
??????? (五)依法維持社會秩序;
??????? (六)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宣傳;
??????? (七)督促落實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 應急預案啟動后,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居民小區(qū)的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人員疏散和救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