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國際航行船舶《配備貨物系固手冊》有關事項的通知
交安監(jiān)發(fā)[1997]17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及其所屬各遠洋運輸公司,大連、上海、廣州海運(集團)公司,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監(jiān)督局:
國際海事組織第64屆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了對《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六章和七章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將裝運貨物組件和集裝箱(即除散裝貨物和甲板上裝運木材以外的所有貨物)的所有船舶,必須配備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的《貨物系固手冊》和獲得相應貨物資料,作為強制性要求(見附件)。該修正案將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為準備實施這一強制性要求,現(xiàn)就準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船公司應按照《對〈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4年修正案》的規(guī)定,以及國際海事組織《貨物積載和系固安全操作規(guī)則》和有關編制貨物系固手冊的指南要求,組織有編制能力的人員,為其所屬國際航線船舶編制船舶《貨物系固手冊》,報船籍港港務監(jiān)督批準后,配備給船舶使用。
為船舶編制《貨物系固手冊》有困難的船公司可委托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局認可的技術(shù)咨詢機構(gòu)代為編制其所屬船舶的《貨物系固手冊》。
二、有關港務監(jiān)督在收到船公司為其所屬船舶編制的《貨物系固手冊》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局規(guī)定的程序和辦法,抓緊審批。對未滿足編制要求的,要及時提出更改意見,供船公司改進其編制的手冊文本。
三、各船公司應采取措施,務使船員熟知《貨物貨固手冊》的要求并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以保障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裝載貨物時,應注意按《對〈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4年修正案》的要求,取得貨物資料。
附件:《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4年修正案
主題詞:船舶 安全 通知
附件: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4年修正案
第Ⅵ/2條--貨物資料
1、在第Ⅵ/2.1條最后一句后面增加下列文字:
"就本條規(guī)定而言,所提供的資料應為經(jīng)本組織大會決議A.714(17)通過并可能被修訂《貨物積載和系固安全操作規(guī)則》的第1.9條所要求的資料。對第1.9條的修訂應按照本公約的第Ⅷ條有關除第1章以外的附則的修正程序通過、生效和實施。"
第Ⅵ/5條--積載和系固
2、第Ⅵ/5條增加以下新段6:
"6貨物組件,包括集裝箱,應在整個航程中按照主管機關批準的《貨物系固手冊》進行裝載、積載和系固。《貨物系固手冊》的編制標準應至少等同于本組織制定的指南。"
第Ⅶ/5條--單證
3、第Ⅶ/5條增加以下新段6:
"6貨物運輸組件,包括貨物集裝箱,應在整個航程中按照主管機關批準的《貨物系固手冊》進行裝載、積載和系固?!敦浳锵倒淌謨浴返木幹茦藴蕬辽俚韧诒窘M織制定的指南。"
第Ⅶ/6條--積載要求
4將第Ⅶ/6.1條該為:
"危險貨物應根據(jù)貨物性質(zhì)正確、安全地進行裝載、積載和系固。不相容地貨物應相互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