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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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對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處理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農用拖拉機的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拖拉機從事營業(yè)性道路貨物運輸?shù)?,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三條 出租汽車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道路的產權、路政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公路運輸管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