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妥善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小學校(以下稱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三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應當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協(xié)作、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 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防與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協(xié)作機制,實行學校安全防范責任追究制。
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納入學校目標管理。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配合學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據自身的認知能力,避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傷害。
第二章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的協(xié)作機制,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二)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三)組織教師進行職業(yè)道德、安全知識培訓;
(四)定期對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安全保衛(wèi)工作,加強學校及其周邊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協(xié)助學校開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活動;
(三)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防火工作,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監(jiān)督檢查,督促學校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加強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標志、施劃人行橫線;在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部署警力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五)加強對校車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質量監(jiān)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的食品、藥品、飲用水的安全衛(wèi)生狀況以及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監(jiān)督學校改進衛(wèi)生工作,加強對為學校及學生提供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學校周邊地區(qū)建設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影響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一)建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及學校和學生安全項目的;
(二)進行有噪聲、大氣、水等方面環(huán)境污染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的;
(四)在校園周邊兩百米范圍內設立歌舞廳、電子游戲室、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
(五)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六)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