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報、評審及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申請綠色建筑獎的單位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ǘ┦ ⒆灾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及資料進行初審,合格的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建設部;
?。ㄈ┙ㄔO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 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申報項目情況將評審專家委員會分成若干評審專家組,組織評審專家依據(jù)評審標準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在建設部網(wǎng)(網(wǎng)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個月。
第十五條 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解決的項目,作為最終的評審結果報國務院建設部常務會議審查確定獲獎項目。
第四章 公布與頒證
第十六條 建設部以部文公布獲獎項目;
第十七條 建設部對獲獎項目頒發(fā)《全國綠色建筑創(chuàng)新獎》證書。
第五章 紀 律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違者,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或獲獎資格。
第十九條 綠色建筑獎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yè)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有關人員參予評獎活動的資格,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獎具體實施工作應符合《全國綠色創(chuàng)新獎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