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發(fā) 文 號:國際原子能機構
發(fā)布單位:國際原子能機構
發(fā)布日期:1980-03-03
實施日期:1989-01-02
?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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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約應于1980年3月3日起在維也納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和紐約聯(lián)合國總部開放給所有國家簽字,直至公約生效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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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約須經(jīng)簽字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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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約生效后,將開放給所有國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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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本公約應開放給綜合性或其他性質的國際組織和區(qū)域組織簽字或加入,但以此種組織由主權國家組成并在本公約所處理事項上有權談判、締結和適用國際協(xié)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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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此種組織對其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應自行行使本公約賦予締約國的權利和履行本公約對締約國規(guī)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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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組織在成為本公約締約國時,應將一份載明該組織成員國家以及本公約對該組織不適用的條款的聲明,送交給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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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此種組織除了其成員國的表決權之外,不應擁有任何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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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應交存于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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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1.本公約應自第21份批準書、接受書或核準書交存保管人之日后的第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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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在第21份批準書、接受書或核準書交存之日后批準、按受、核準或加入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后的第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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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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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妨礙第十六條的情況下,任何締約國得對本公約提出修正案。提議的修正案應提交給保管人,由他立即散發(fā)給所有締約國。如果大多數(shù)締約國請求保管人召開會議以審議提議的修正案,保管人應邀請所有締約國出席這種會議,該會議最早在發(fā)出邀請30日后舉行。在會議中以全體締約國的2/3多數(shù)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應由保管人迅速發(fā)給所有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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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案對于交存批準、接受或核準修正案書的每一締約國,應自2/3締約國將其批準書、接受書或核準書交存保管人之日后的第30日起生效。其后,修正案對于任何其他締約國,應自該締約國交存其批準、接受或核準修正案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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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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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締約國得用書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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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出應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后18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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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保管人應將下列事項迅速通知所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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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約每一次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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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的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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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十七條作出的任何保留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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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組織按照第十八條第4款(c)項作出的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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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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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約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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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第二十一條作出的任何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