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機電設備的回收或安裝過程中,井下巷道一些地段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打專用的起吊錨桿,需利用巷內支護錨桿起吊物件,為了安全起見,起吊過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 起吊的重物在2噸范圍內,必須同時使用兩根或兩根以上錨桿進行起吊;起吊2噸以上的重物,必須使用兩組或兩組以上錨桿進行起吊(每組兩根或兩根以上錨桿),現(xiàn)場跟班干部必須根據起吊重物的重量合理增加錨桿的組數來保證起吊的安全進行,嚴禁使用錨索進行起吊作業(yè)。
2. 起吊位置要選擇在頂板不破碎,支護符合技術要求的地段。
3. 起吊作業(yè)時指定專人觀山。起吊工具要由當班負責人檢查,確保符合完好標準和噸位要求。要找好重心,確保掛鉤點聯(lián)接牢固可靠。至少試吊一次,確認所起吊的錨桿或錨索不發(fā)生松動、頂板無異常變化后方可起吊。起吊物未放穩(wěn)之前不準摘鉤。
4. 要清理起吊現(xiàn)場處的雜物,保證退路暢通。同時作業(yè)人員不要站立在起吊物可能傾倒的位置,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現(xiàn)場。
5. 不得損壞巷內支護錨桿、鋼帶、離層儀等設施,并進行常規(guī)檢查,確保用來支護的部件處于完好狀態(tài)。
6. 起吊物件時,所用的支護錨桿必須使用白漆做特殊標志,以便檢查或處理。
7. 起吊物件時,發(fā)現(xiàn)不安全隱患(如錨桿失效等情況),要及時匯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安排處理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作業(yè)。
8、本措施僅限于日常檢修個別部件的更換起吊,整機設備組裝或掘進頭面的安裝另制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