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焊割”的規(guī)定是:
(1)焊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證者,不能焊割。
(2)在重點要害部門和重要場所,未采取措施,未經單位有關領導、車間、安全、保衛(wèi)部門批準和辦理動火證手續(xù)者,不能焊割。
(3)在容器內工作沒有12V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及無人在外監(jiān)護不能焊割。
(4)未經領導問意,車間、部門擅自拿來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況和構造情況下,不能焊割。
(5)盛裝過易燃、易爆氣體(固體)的容器管道,未經用堿水等徹底清洗和處理消除火災爆炸危險的,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溫層、隔熱、隔音設備的部位,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有壓力的管道或密閉容器,如空氣壓縮機、高壓氣瓶、高壓管道、帶氣鍋爐等,不能焊割。
(8)焊接場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在禁火區(qū)內(防爆車間、危險品倉庫附近)未采取嚴格隔離等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在一定距離內,有與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觸的工種(如汽油擦洗、噴漆、灌裝汽油等能排出大量易燃氣體),不能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