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藥和雷管由專人領取、分開運輸、專人保管。
2、嚴格執(zhí)行當天用多少批多少領多少,當班未用完的爆炸器材必須及時交回爆炸材料庫,嚴禁在工作面存放或在巷道中亂扔或亂放。
3、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第311-320、324-324條中的有關規(guī)定。
4、嚴格執(zhí)行爆炸器材管理制度、爆炸器材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爆炸器材丟失處理辦法和爆炸器材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5、井筒內及井下爆炸器材運輸中:
① 嚴禁電雷管和炸藥混合運送。
② 爆炸器材箱嚴禁累計疊放多層,有傾倒危險,或嚴禁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11、312條的規(guī)定。
③ 爆炸器材嚴禁與人員混合運送。
④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運輸爆炸器材嚴禁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13條的規(guī)定。
⑤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運送爆炸器材。
⑥爆炸器材嚴禁暫時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
⑦ 從爆炸器材發(fā)放庫向工作地點運送爆炸器材,由非爆破工運送時必須由具有安全資格證書的爆破工監(jiān)護;必須使用專用符合規(guī)定的容器;火藥、雷管必須分裝分運。
⑧井上、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6、使用
(1)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煤礦許用的炸藥和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變質的爆破材料,當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須交回炸藥倉庫。
(2)爆破工必須把炸藥和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并加鎖,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3)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嚴禁使用鐵質和塑料炮棍,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電雷管腳線和放炮母線禁止與各種設備導線相接觸。
(4)炮眼應用水泡泥封堵,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5)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發(fā)炮器,發(fā)炮器的把手鑰匙,必須由爆破工專人專用;
(6)爆破后經過充分通風,爆破員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先進入放炮地點,應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瞎炮現(xiàn)象。如果發(fā)現(xiàn)應及時處理。
(7)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嚴禁用鎬刨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一定要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否則不能從事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