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總體推進”是我們黨和國家一貫創(chuàng)導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近幾年來,黨和國家為確保煤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先后出臺了《煤炭法》、《礦山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jiān)督監(jiān)察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意在避免和減少煤礦各類事故的發(fā)生,尤其是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江澤民同志在任總書記曾經提出: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搶險,責任重于泰山。國家、省、同煤集團公司、地煤集團公司也分別相應地對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生產制定了許多政策、法律。安全檢查經常進行,安全會議經常召開,安全文件不斷下發(fā),然而煤礦各類事故仍頻頻發(fā)生,致使多少階級兄弟失去了珍貴的生命,多少家庭遭到破壞,白發(fā)人送走了黑發(fā)人,國家財產遭受到殘重損傷。令人痛心。為什么時至今日仍會發(fā)生這些事故呢?我認為其中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 一、是政策落實不到位。盡管國家與各級政府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安全高于一切,大于一切,勝于一切,并用法津法規(guī)作保障,然而往往是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往往是寫在文件上,喊在口頭上,沒有落實到具體管理和行為中,把政策變成樣品,裝飾品。
??? 二、思想認識不到位。部分主管領導從思想上沒有真正確定安全第一的思想,沒有真正確立安全就是最大的經濟,最大的效益的理念,對安全與生產的辯證關系的認識不明確,甚至糊涂地認為搞安全會影響生產,基層區(qū)隊班組認識理念浮淺,單純生產的觀念濃厚、埋頭生產、不顧安全只想的是完成生產任務,把安全工作拋到九霄云外。
??? 三、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工作系統繁雜,涉及面廣,更主要的是貴在堅持、重在落實、盡管有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不去落實,或者不是從上到下,自始自終,貫穿整個安全生產的全方位全過程,各系統各環(huán)節(jié),稍有疏忽與不慎則會釀成大禍,造成或導致事故的發(fā)生。目前在煤炭戰(zhàn)線管理層人員官僚主義思想比較嚴重,他們只懂得發(fā)號施令,不愿意深入安全生產一線調查研究,有的放矢地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他們下井后走馬觀花,對安全生產心中沒數,沒譜,把很大精力放在吃喝玩樂,甚至追求金錢美女、享樂,這樣的管理不出事故是僥幸,出事故則是必然,這也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試想一個軍隊的指揮官只是坐在指揮室,不深入戰(zhàn)場,打勝仗則是不可能的。
??? 四、投入不到位。目前就我國煤炭行業(yè)而言,投入不足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中小地方煤礦,設備設施不完善,科技性儀器儀表配齊不足,甚至沒有,遠遠落后于安全生產的要求,尤其是隨著開采的日益進程,投資項目愈來愈多,投入不到位就違背了安全生產的客觀規(guī)律,譬如一條風袋有很多個大破口,再沒有修補的可能,如果不去更換,則會跑風漏風,造成工作面風量不足,相應地瓦斯則會增大,如果達到爆炸條件,遇到明火,則會造成瓦斯爆炸的惡性事故。再譬如一條提升鋼絲繩,繩有斷股,負荷超過其承受能力,也會拉斷,則會造成墜罐傷人傷設備事故。
??? 五、監(jiān)督檢查落實不到位,部分煤礦對監(jiān)督檢查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不全不力,不能正確地認為監(jiān)督檢查工作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因此,一是人員配備不足,二是待遇跟不上,三是對查出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有逆反心理和對立情緒,對查出的問題不是積極地加以整改。而是塘塞狡辯,粗枝大意,滿不在乎。其次,監(jiān)督監(jiān)察機構對監(jiān)察人員管理教育力度不夠,監(jiān)察人員責任性不強,不能嚴格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監(jiān)察過程中的失誤。本來瓦斯已超限,不能放炮,沒有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造成瓦斯事故的發(fā)生;本來頂板很亂了,沒有對頂板進行認真的敲邦問頂,該處理的零皮沒有處理,該進行的支護沒有跟上,造成了頂板事故的發(fā)生。
??? 六、培訓教育不到位。加強培訓教育工作,造就一支思想過硬,作風正派,懂經營,善管理的管理隊伍,造就一支安全意識強,懂業(yè)務,會技術,敬業(yè)愛崗的職工隊伍,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前提和保障,人的因素第一,目前,雖然對員工的培訓已放在了重要議程上,各級培訓機構年年均有培訓計劃,但因各種原因,落實力度不夠,一是沒有按培訓計劃完全加以培訓,二是培訓質量差,讓別人代替培訓不負責任交差應付,培訓內容、時間達不到要求,名義上受了培訓,實際沒有達到培訓之目的。尤其是近幾年來,地方煤礦,縣(區(qū))、鄉(xiāng)、村煤礦井下工人流動大,有的學習幾天,匆匆辦一個入井資格證就讓下井作業(yè),相當數量的小礦不經培訓下井者比比皆是,等于盲人騎瞎馬。這是眾所周知,不可否認的事實,這與掩耳盜鈴有什么兩樣。
??? 七、隱患排查制度落實不到位。一些煤礦不按通風能力核定產量,超通風能力生產;一些煤礦不具備生產能力強行生產;一些煤礦存在著種種隱患不去排查忙于生產,事故發(fā)生了悔之晚矣,當官者為了賺錢,打工者為了賺錢,要錢不要命的糊涂觀念相當嚴重。有自覺行為,也有不自覺行為,這是客觀存在毋疑置論的現實,不出事才怪呢?
??? 八、汲取事故教訓不到位。近年來,煤礦重特大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雖然逐年呈現下降趨勢,但安全形勢仍不樂觀,惡性事故繼續(xù)不斷發(fā)生。一次次的警鐘沒有徹底喚起人們的警覺,甚至有些人執(zhí)迷不悟,往往是事故發(fā)生后,學一學有關對事故下達的文件通報電文,對事故的經過及原因不能加以認真的研究分析,不能對照事故針對自己存在的問題制定確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對“隱患勝于明火,防范勝于搶險,責任重于泰山”的內涵認識不夠深刻,頭腦不清,這也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