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礦山用炸藥有硝銨類炸藥、水膠炸藥、硝化甘油炸藥以及乳化油炸藥等。我國礦山最廣泛使用的炸藥是硝銨類炸藥,包括銨梯炸藥、銨油炸藥、銨松蠟炸藥以及含水硝銨類炸藥等。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點應使用經主管部門批準,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煤礦許用炸藥。常用的起爆器材有電雷管、導爆索、導爆管、繼爆管等。根據使用的起爆器材的種類,起爆方法有火雷管起爆法、電雷管起爆法、導爆索起爆法和導爆管起爆法及聯合起爆法。煤礦井下靜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電能激發(fā)的電雷管。為了保證爆破作業(yè)的安全可靠,防止拒爆,一般在較大規(guī)模爆破時使用聯合起爆法起爆,同時敷設兩種起爆網路。
1爆破原理
炸藥在一定的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撞擊)發(fā)生爆炸,同時釋放熱量并形成高熱氣體。圍巖、礦石開采中,就是利用炸藥的這種性質來為采礦服務,達到采礦目的。炸藥爆炸時的危害主要是產生爆炸地震、空氣沖擊波、飛石和噪聲等,一旦失控,就會造成事故。要避免這些危害必須按照爆破的有關技術操作規(guī)程,確保必要的安全距離和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爆破作業(yè)的主要安全規(guī)定
2.1各種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爆破器材,不準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藥。
2.2進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礦山、礦點,必須設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員和爆破器材保管員。這些人員應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術和有關的安全知識。
2.3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
2.4中型礦山,進行淺眼爆破時,應有爆破說明書。其內容包括裝藥量、裝藥結構、填塞長度、起爆方法等。
2.5爆破作業(yè)地點有以下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yè):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進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時,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危險邊界上未設警戒;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2.6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
2.7裝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用木制炮棍;裝起爆藥包時,嚴禁投擲或沖擊;一旦起爆藥包沒裝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2.8進行填塞工作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裝藥后,必須保證填塞質量,禁止采用無填塞爆破;淺孔爆破時,一般填塞長度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2.9炮響完后,經過充分通風,才準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
2.10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qū)的邊界并沒置明顯的標志。地下爆破應在有關通道上設置崗哨?;仫L巷應設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qū),不準入內”的牌子。
2.11爆破前必須同時發(fā)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在危險區(qū)的人員能夠聽到、看到。爆破后,經檢查確認安全時,方可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2.12爆破員進入放炮地點后,應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現象。如果發(fā)現有這些現象,應及時處理。若不能處理時,應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常用的處理盲炮的方法有重新起爆法、誘炮法、打平行眼裝藥爆破法、用水沖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