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軕b有測定水壓的放水管和儀器。
(6)相鄰的礦井或礦塊,如其中有一個涌水危險則應在礦井或礦塊間留出隔離安全礦柱。
(7)打探水孔時,如發(fā)現(xiàn)巖石變軟(發(fā)松),或沿釬桿向外流水超過正常鉆孔供水量等現(xiàn)象,必須停止鉆孔。此時,不得移動鉆桿,除派專人監(jiān)視水情外,應立即報告主管礦長采取安全措施。
(8)在掘進工作面或井巷其他地點發(fā)現(xiàn)透水預兆,如工作面“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發(fā)生霧氣、掛紅、有水叫聲、井底板涌水或其他異?,F(xiàn)象,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并報告主管礦長,采取措施,如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9)探水、放水工作,應派有經(jīng)驗的人員擔任。
(10)為預防被水封住,有害的氣體逸出造成危險,在進行排水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點,必須事先采取通風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燈具照明。
三、礦井排水設施
(1)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其中任一臺的排水能力,必須在20h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兩臺同時工作時,能在20h內(nèi)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nèi)應裝設兩條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2)礦井最大涌水量超過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礦井,除備用水泵外,其余水泵應在20h內(nèi)排出一晝夜最大涌水量。
(3)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于兩個,其中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出口處應裝設密閉防水門;另一個用于斜井與井筒連通,斜井巷上出口應高出水泵房地面標高7 m以上,水泵房地面標高,應高出井底車場軌面o.5m。
(4)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tǒng)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約2~4h的正常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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