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火措施
1.合理選用燈具類型。在有爆炸性混合物或生產中易于產生爆炸介質的場所,應采用整體防爆裝置。有腐蝕性氣體及特別潮濕的場所,應采用密封型或防潮型燈具,其部件還應進行防腐處理。在灼熱多塵的場所(如煉鋼、煉鐵、軋鋼等場所)可采用投光燈。戶外照明可采用封閉型燈具或有防火燈座的開啟型燈具。
2.應正確安裝照明、裝飾燈具。
?。?)燈具與可燃物間距不小于50厘米(鹵鎢燈為大于50厘米),與地面高度不應低于2米,當低于此高度時,應加裝防護設施。燈泡下方不宜堆放可燃物品。
?。?)燈具的防護罩必須完好無損,嚴禁用紙、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擋燈具。
?。?)可燃吊頂上所有暗裝、明裝的燈具功率不宜過大,并應以白熾燈或熒光燈為主;暗裝燈具及其發(fā)熱附件的周圍應有良好的散熱條件。舞臺暗裝彩燈、舞池腳燈、可燃吊頂內燈具的導線均應穿鋼管或阻燃硬塑套管敷設;鹵鎢燈燈管附近的導線應采用耐熱絕緣護套;吊裝彩燈的導線穿過龍骨處應有膠圈保護。
?。?)選用質量可靠的低溫鎮(zhèn)流器,不準將升溫高的鎮(zhèn)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大花板等物體上,其電容與容量必須與燈管一致。
(5)0級、10級爆炸危險場所(0級區(qū),是指爆炸性氣體,10級區(qū)是指爆炸性粉塵),選用開啟型燈具做成嵌墻式壁龕時,其檢修門應向墻外開啟,并保證通風良好;向室內照明的一側應有雙層玻璃嚴密封閉。其距門、窗框的水平距離不少于3米,距排風口水平距離不小于5米。
3.各類照明供電的附件必須符合電流、電壓等級要求。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燈具和零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要求。
開關應裝在相線上,螺口燈座必須接地良好,設施的金屬外殼應接地。燈火線不得有接頭,在天棚掛線盒內應做保險扣。重量超過1公斤的懸吊燈具應用金屬吊鏈等將其固定,重量超過3公斤時應固定在預埋的吊鉤、螺栓或主龍骨上。
在可燃材料裝修的場所敷線時,應穿金屬套管,阻燃硬塑套管,轉彎處應裝接線盒,套管超過30米長時中間應加接拉線盒做好保護。在重要場所安裝暗裝燈具和安裝特制大型吊裝燈具時,應在全面安裝前做出同類型"試裝樣板",經核定無誤后再組織專業(yè)人員全面安裝。
4.合理控制電氣照明。照明電流應分別有各自的分支回路,而不應接在動力總開關之后。各分支回路都要設置短路保護設施。為避免過載發(fā)熱引起事故,一些重要場所及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地還必須加裝過載保護裝置。非防爆型的照明配電箱及控制開關嚴禁在0級、10級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配電盤后盡量減少接頭,盤面應有良好的接地。
5.嚴格照明電壓等級和負載量。照明電壓一般采用220伏,攜帶式照明燈具的供電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潮濕地區(qū)作業(yè)則不應超過12伏,且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36伏以下的和220伏以上的電源插座應有明顯的差別和標記。
一個分支回路內燈具的個數不應超過20個,民用照明電流應小于15安,工業(yè)用應小于20安。由負載量確定導線規(guī)格(每一插座以2~3安負載計)。三相四線制照明電路還應做好三相負荷的平衡配置。
6.在商場、碼頭、車站、機場、醫(yī)院、影劇院、控制室及各類大型建筑物和重要工作場所中一般應當安裝事故應急照明燈具,以備發(fā)生事故正常電力系統(tǒng)無法使用時能及時處理現場、進行救護。
事故照明燈具應設在易發(fā)生事故場所,建筑物主要出入口、重要工作場所等地方,并標以明顯的顏色標記以備事故發(fā)生時能及時方便地啟用。事故照明燈具不能采用啟動緩慢的類型(如鎮(zhèn)流器啟動燈具等)。事故照明燈具應有獨立的應急電池供電以保證在正常電力系統(tǒng)受到損壞時能不受影響地正常開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