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設計中應采取防火措施,以防火災發(fā)生和減少火災對生命財產(chǎn)的危害。建筑防火包括火災前的預防和火災時的措施兩個方面,前者主要為確定耐火等級和耐火構造,控制可燃物數(shù)量及分隔易起火部位等;后者主要為進行防火分區(qū),設置疏散設施及排煙、滅火設備等。
【概述】 中國古代主要以易燃的木材作建筑材料,對建筑防火積累了許多經(jīng)驗。明代嘉靖十三年(1534)興建的皇史宬,采用磚石結構,室內(nèi)石臺上放置包銅皮的樟木文件柜;嘉靖四十年建造的寧波天一閣(見藏書樓),建在三面臨水的湖邊,并在閣前開鑿貯水池,就是為了防火。
世界各國均根據(jù)國情制定各種建筑防火規(guī)范。中國已制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村鎮(zhèn)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此外,對古建筑、地下建筑、汽車庫及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等,也有專用的規(guī)范或規(guī)定。
建筑物起火必須具備三個要素:①可燃物:如木質(zhì)材料、可燃裝修、家具衣物、窗簾地毯及生產(chǎn)、貯存的易燃易爆物品等;②著火源:如煙頭、火柴、廚房和鍋爐房用火、電氣設備事故的火花以及雷擊、地震災害等,都能形成著火源;③助燃物:氧及氯、溴等。因此,在建筑防火設計中應對三者進行有效的控制。
【主要措施】 分述如下:
耐火等級和材料選擇 中國按建筑常用結構類型的耐火能力劃分為四個耐火等級(高層建筑必須為一或二級)。建筑的耐火能力取決于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在不同耐火等級中對二者分別作了規(guī)定。構件的耐火極限主要是指構件從受火的作用起,到被破壞(如失去支承能力等)為止的這段時間(按小時計)。構件的材料依燃燒性能的不同有燃燒體(如木材等)、難燃燒體(如瀝青混凝土、刨花板)和非燃燒體(如磚、石、金屬等)之分。
建筑物應根據(jù)其耐火等級來選定構件材料和構造方式。如一級耐火等級的承重墻、柱須為耐火極限3小時的非燃燒體(如用磚或混凝土作成180毫米厚的墻或300×300毫米的柱),梁須為耐火極限2小時的非燃燒體,其鋼筋保護層須厚30毫米以上。設計時須保證主體結構的耐火穩(wěn)定性,以贏得足夠的疏散時間,并使建筑物在火災過后易于修復。隔墻和吊頂?shù)葢哂斜匾哪突鹦阅?,?nèi)部裝修和家具陳設應力求使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如采用經(jīng)過防火處理的吊頂材料和地毯、窗簾等,以減少火災發(fā)生和控制火勢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