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基坑開挖前,要在基坑頂面邊坡以外的四周開挖排水溝,并保持暢通,防止積水灌入基坑,引起坍塌。
⑵開挖基坑時,如對鄰近建(構(gòu))筑物或臨時設施有影響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⑶明挖基礎必須從速施工?;颖┞稌r間不超過邊坡的自然穩(wěn)定時間。如果基坑暴露時間過長,應把坑壁坡度放緩,以保證坑壁的穩(wěn)定和施工安全。
⑷挖掘機等機械在坑頂進行挖基出土作業(yè)時,機身距坑邊的安全距離應視基坑深度、坡度、土質(zhì)情況而定。一般應不小于1.0m,堆放材料及機具時應不小于0.8m。
⑸開挖基坑時,要按照規(guī)定放坡,分層下挖到符合基坑承載力要求的設計標高為止,禁止采用局部開挖深坑,再由底層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⑹使用機械開挖基坑,要按照有關(guān)機械操作規(guī)程和規(guī)定信號,專人指揮操作。吊機或挖斗下面嚴禁站人。
⑺開挖中,當坑沿頂面裂縫、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響基坑邊坡穩(wěn)定時,應采取措施,撤出坑內(nèi)施工人員,采用減載方法,挖出裂縫至坑壁頂緣部分土方或采取加固防護措施。
⑻基坑需機械抽排水開挖時,須配備足夠的抽排水設備,抽水機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⑼主要機具、電器、運輸設備等,應定機定人,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時,必須對機具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
⑽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在人員上下及運輸過道處,均應設置固定的照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