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澆搗一次工程結構混凝土或完成一層外裝飾,即應及時清理架體上、設備上、構配件上的混凝土殘渣、塵土等建筑垃圾。
2) 升降動力設備、控制設備應每月一次進行維護保養(yǎng),其中升降動力設備的鏈條、鋼絲繩等應每升降一次就進行一次維護保養(yǎng)。
3) 螺紋連接件應每月一次進行維護保養(yǎng)。
4) 每完成一個單體工程,應對腳手桿件及配件、升降動力設備、控制設備、防墜裝置進行一次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必要時應送生產廠家檢修。
5)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各部件及專用裝置、設備均應制定相應的報廢制度,標準不得低于以下規(guī)定:
① 焊接件嚴重變形或嚴重銹蝕時即應予以報廢。
② 穿墻螺栓與螺母在使用一個單體工程后,或嚴重變形、或嚴重磨損、或嚴重腐蝕時即應予以報廢;其余螺紋連接件在使用兩個單體工程后,或嚴重變形、或嚴重磨損、或嚴重銹蝕時即應予以報廢。
③ 動力設備一般部件損壞后允許進行更換維修,但主要部件損壞后應予以報廢。
④ 防墜裝置的部件有明顯變形時應予以報廢,其彈簧件使用一個單體工程后應予以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