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編制依據
1、《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2003)
3、《施工安全標準規(guī)范》(JTJ076-95)
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
二、工程概況
三、主要工序簡介
17#主墩基坑爆破采用以深空臺階爆破為主,臨近邊坡地帶采用淺孔爆破,邊坡采用欲裂爆破方案,以上爆破均采用電雷管起爆炸材用乳化炸藥。主要工序如下:
1、?開鑿臺階作業(yè)面
人工清楚地表雜物和覆蓋土層,用小型爆破形成臺階作業(yè)面。
2、?布孔
根據《爆破設計方案》放出開挖輪廓線、各炮孔位,予以標號并插入木牌逐孔寫明孔深、孔徑、及到大小。
3、?鉆孔
按爆破設計的位置方向、角度風槍鉆孔,先慢后快。鉆孔過程中,嚴防卡鉆、超鉆、漏鉆和錯鉆,并留意地質情況變化情況,遇到夾層或與表面石質有明顯不同時應及時與技術人員研究處理,調整孔位和孔網參數(shù)。應檢查炮孔有無堵控,卡控現(xiàn)象,以及炮孔的孔位、間距、深度、角度、是否與設計相符。對孔口巖石破碎不穩(wěn)定的,進行維護,避免孔口形成喇叭狀。鉆孔結束后應封蓋孔口或設立標志。
4、?裝藥
裝藥前,要仔細檢查炮孔的情況,清楚孔內積水、雜物。裝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藥量,把炸藥按每孔設計藥量分好,邊裝藥邊測量,以確保藥量符合設計要求。
5、?炮孔堵塞
炸藥安放后應立即進行堵塞,深空爆破孔口堵塞長度一般為3.5米,欲裂爆破應為1-1.5米,緩沖孔和常規(guī)孔一般長度為0.9-1.2米。堵塞材料采用炮泥和鹽粉,應用木或竹制炮棍分層亞金搗實,每層以10公分為宜,堵塞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好導線。
6、?爆破網路的敷設
網路敷設前應檢查起爆器材的質量、數(shù)量、段別并編號、分類,嚴格按設計敷設網路。
7、?安全警戒
從爆破器材運抵現(xiàn)場后,設置安全警戒,防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現(xiàn)場,網路連接后,工作人員逐漸撤離,警戒員、防護人員在指定地點就位,實現(xiàn)區(qū)段臨時封鎖,防止人員車輛進入施爆區(qū)。
8、?起爆
在網路檢查、防護工程檢查無誤后,各方警戒下,在規(guī)定的時間,指揮員即可命令起爆。放炮人員在放炮前應選定安全的掩蔽處,掩蔽處必須牢固可靠。
9、?爆后檢查
爆破完成后,間隔規(guī)定時間,安全檢查無誤后,確認無安全隱患,其他人員方可進入現(xiàn)場,通線路,放行車輛。
四、爆破安全驗算
五、爆破安全要求
1、一般規(guī)定
1.1、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負總責。業(yè)務分管領導在分管業(yè)務和工作職責內負直接領導責任。各涉爆作業(yè)隊為本作業(yè)隊民爆管理第一責任人。
1.2、各涉爆作業(yè)隊要建立民爆管理領導小組.應明確民爆物品歸口業(yè)務管理部門及職責,逐級建立民爆物品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民爆管理各項規(guī)章制度。項目部民爆物品主管部門是項目部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對民爆物品購銷、儲存、運輸、使用和銷毀進行全程監(jiān)督管理,安全環(huán)保部、物資部、工程部依據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對民爆物品儲存,運輸,使用進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項目部安全環(huán)部保包部負責對項目部涉爆人員進行培訓。
1.3、從事民爆物品購銷儲存、運輸、使用和銷毀等有關人員應按規(guī)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涉爆人員在上崗前,所在作業(yè)隊應積極與安全環(huán)保部聯(lián)系進行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yè)。禁止無證人員從事涉爆作業(yè)。培訓過的涉爆人員原則上不應變動崗位,如有工作需要變動崗位的要報項目部民爆管理辦公室審批后方可調動。
1.4、民爆物品的購銷、儲存、運輸、使用和銷毀實行許可制度,涉爆作業(yè)隊應取得公安機關民爆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
1.5、涉爆作業(yè)隊在購銷、儲存、運輸、使用和銷毀過程中應建立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1.6、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民爆物品。禁止使用民爆物品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1.7、發(fā)現(xiàn)民爆物品丟失或遇有搶劫,被盜,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同時逐級上報,并積極查找。
2、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
2.1、項目部民爆物品的購買由物資部負責,由公安機關審批完成后交付給民爆公司代為購買、運輸、儲存、保管。并有民爆公司負責送到施工現(xiàn)場,并作安全技術指導。購銷雙方應互相驗證資質和手續(xù),簽訂購買合同時應有安全條款。嚴禁私自購銷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2.2、民爆物品購銷合同副本應按規(guī)定報送項目部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備案。
3. 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
3.1、民爆物品的內部運輸,應在項目部民爆管理辦公室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
民爆物品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項目部民爆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送公安機關民爆管理部門。
3.2、運載、裝卸民爆物品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2.1運載車應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范的安全要求。車輛應掛危險標志,禁止超高超載。用汽車運輸時應用專用運輸車輛,汽車的排氣管應加裝滅火花裝置,掛防靜電接地鏈條;
3.2.2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穩(wěn)妥。性質相抵觸的民爆物品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貨艙內。裝載爆炸器材的車廂,貨艙內,禁止同時載運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2.3裝卸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事先經過安全教育.裝卸時按規(guī)定搬運,輕拿輕放.裝卸現(xiàn)場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參與;
3.2.4公路運輸時,應按規(guī)定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zhèn),應事先通知當?shù)毓矙C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3.3、現(xiàn)場施工用民爆物品應分類裝運,裝入專用箱內,加鎖,專車運送。
3.44、運載爆炸物品的車在運輸爆炸物品的過程中,配備專門的押運人員。
4、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
4.1、民爆物品的儲存經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的批準,按規(guī)定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民爆物品儲存在專用的運輸車內,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民爆物品分發(fā)給個人保存。
4.2、民爆物品運輸車的設置,結構和設施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要求。
4.3、民爆物品的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應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并報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臨時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政府備案。
4.4、存放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與周圍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鐵路、公路橋梁、堤壩等公共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并派足夠的,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看管。
4.5、儲存民爆物品的運輸車,還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4.5.1設置安全防火標志牌,周圍20m內無雜草,無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4.5.2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消防水桶,鐵鍬,鐵鉤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4.5.3臨時儲存民爆器材的運輸車應設置圍欄。
4.6、民爆物品的存放應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4.6.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退庫制度。收存發(fā)放民爆物品應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卡相符;
4.6.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運輸車,嚴禁在車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存放其他物品,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6.3庫內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和動物破壞;
4.6.4庫房內儲存的民爆物品數(shù)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嚴格按審批庫容量儲存。庫容量不應超過:炸藥一晝夜的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一晝夜的生產用量;
4.6.5民爆物品宜單庫存放,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同一庫房存放.性質相抵觸的民爆物品應分庫儲存;
4.6.6報廢民爆物品應分類單獨存放。
5、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5.1、使用民爆物品,應經公安機關民爆主管部門和項目部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民爆物品的地點,品名,數(shù)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由項目部民爆管理辦公室審批后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2、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地面作業(yè)時,現(xiàn)場設專人指揮,在危險區(qū)邊界設置警戒和標志,在爆破前發(fā)出信號,確認危險區(qū)內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爆破。爆破后,應對現(xiàn)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隧道內爆破作業(yè)要嚴格按照《爆破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3、使用民爆物品,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民爆物品,應經現(xiàn)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作業(yè)用量,剩余部分應按規(guī)定時間退回,并做好退庫記錄。
5.4、應對涉爆施工作業(yè)進行風險識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消除可能導致在民爆物品使用中造成事故的隱患,并將安全措施及要求告知有關人員和相關方。
5.5、從事爆破作業(yè)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鞋。操作控制儀器設備和執(zhí)行裝拆爆炸器材的人員在施工作業(yè)中,禁止使用無線通訊工具通信聯(lián)絡。
5.6、在雷雨、沙暴、塵暴、濃霧等惡劣天氣條件下,禁止進行民爆物品運輸和地面爆破作業(yè)。
5.7、地面爆破作業(yè)一般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下需要夜間作業(yè)時,應經上級批準。
5.8、發(fā)現(xiàn)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時,應立即報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時處理。
6、民用爆炸物品的銷毀
6.1、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民爆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項目部民爆物品管理辦公室批準,注明報廢原因,品名及數(shù)量,并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備案,在縣,市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按規(guī)定妥善銷毀。
6.2、銷毀民爆物品應由專業(yè)技術人員指揮,銷毀地點周圍應設置警戒,專人監(jiān)護。
6.3、民爆物品銷毀后,應及時清理銷毀現(xiàn)場,確認全部銷毀后,做好記錄,負責人簽字,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7、爆破作業(yè)管理
7.1、每次鉆爆作業(yè)前應進行鉆爆設計,鉆爆設計應經工程部審核、項目總工批準。
7.2、鉆眼作業(yè)應嚴格按鉆爆設計進行。
7.3、每個爆破作業(yè)班組應配備1名安全員、押運員,確?;鸸て窂某鰩?、運輸、使用及退庫的全過程始終處于監(jiān)控之下。
7.4、鉆爆作業(yè)結束后,爆破作業(yè)班組的退庫員應立即退庫,辦理完善的退庫手續(xù)。零退庫也必須辦理退庫手續(xù)。
7.5、鉆爆作業(yè)班組安全員應對爆破作業(yè)情況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鉆眼情況、裝藥情況、爆炸情況(爆炸多少、未爆炸多少)、炸藥現(xiàn)場使用情況(使用多少、剩余多少)、退庫情況、特殊情況及處理等。
8、爆破作業(yè)
8.1 選擇炮位時,炮眼口應避開正對的電線、路口和構造物。
8.2?鑿打炮眼時,坡面上的浮巖危石應予清理。鑿眼所用工具和機械要詳加檢查,確認完好。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8.3 用人力沖擊法打松軟巖眼時,應清理現(xiàn)場的障礙物。雙人、多人沖釬時動作應協(xié)調一致。
8.4?人工打眼時,使錘人應站立在掌釬人側面,嚴禁對面使錘。
8.5 機械擴眼,宜采用濕式鑿眼或帶有捕塵器的鑿眼機。鑿巖機支架要支穩(wěn),嚴禁用胸部或肩頭緊頂把手。風動鑿巖機的管道應順直,接頭要緊密,氣壓不應過高。電動鑿巖機的電纜線宜懸空掛設,工作時應注意觀察電流值是否正常。
?? 空壓機必須在無荷載的情況下起動。開啟送氣閥前,應將輸氣管道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鑿眼機操作人員同意后方可送氣,出氣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貯氣瓶內壓力不得超過規(guī)定值,安全閥應靈敏有效。運轉中應注意檢查是否有異常情況,不得擅離崗位。??
8.6?爆破器材應嚴格管理,必須實施實銷實報,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須當日退庫,嚴禁私自收藏,亂丟亂放。更不能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發(fā)現(xiàn)爆破器材丟失、被盜要立即報告,等待處理。
8.7 作業(yè)人員在保管、加工、運輸爆破器材過程中,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8.8爆破器材應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檢驗,對失效及不符和技術條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8.9?爆破器材應由專人領取,炸藥與雷管嚴禁由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一起攜帶運送。爆破器材運送,應避開人員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8.10 制作起爆藥包(柱),應在專設的加工房或爆破現(xiàn)場的專用棚內進行。棚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導火索要用快刀切齊,輕輕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轉或摩擦。管口要用安全鉸鉗夾緊,嚴禁用牙咬。紙殼雷管應用膠布包扎嚴密。
?藥卷應用和雷管同樣放入接好引線的雷管,封閉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藥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藥包(柱),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yè)的需要量。
8.11 裝炮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裝藥前應對炮眼進行驗收和清理;對剛打成的炮眼應待其冷卻后裝藥,濕炮眼應擦干后才能裝藥。
⑵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無關人員應撤離現(xiàn)場;
⑶應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深孔裝藥出現(xiàn)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前,可采用銅和木制長桿處理;
⑷裝好的爆藥包(柱)和硝化甘油類炸藥,嚴禁投擲或沖擊;
⑸不得采用無填塞爆破(擴壺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也不得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時不得破壞起爆線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