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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本機關依據(jù) ,對你(單位)作出 的行政處罰(《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號)。
你(單位)一直未履行義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催告你(單位)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義務,10日內(nèi)不履行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向本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或者不申辯的,視為你放棄上述權利。
應繳罰款額:XX元;繳款方式:
(印章)
年 月 日
1、本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存檔,一份交給當事人。
2、處罰機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