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井下生產時間提前做好準備。收發(fā)礦燈時態(tài)度和藹,做到快、準、無差錯,減少排隊現象。
二、發(fā)出的礦燈要符合標準,燈光明亮,不眨眼、不漏液,燈鎖可靠,無壞件,切實把好礦燈的“防爆”關和“完好”關。
三、發(fā)燈時憑用燈人本人的燈牌,如符合,方可發(fā)給用燈人礦燈。
四、收進礦燈時要檢查有無丟失零件或破損,確認無問題后,還與用燈人燈牌。若礦燈有零件丟失或破損等情況時,先向交燈人收取所在科隊的證明并辦理賠償手續(xù)后發(fā)還本人燈牌(特殊情況時,可由用燈人單位出面證明后先發(fā)還燈牌)。
五、收進的礦燈必須清除煤塵,首先檢查礦燈“防爆”部分,再檢查是否完好。必要時,必須打開燈頭,清擦反射器。發(fā)現紅、滅燈或眨眼燈,應檢查各部接觸點,檢查調整電液比重或處理、更換燈泡。問題較大,一時不能處理的礦燈,應做好詳細記錄,及時向大班修理工交班,進行及時處理。
六、燈頭、燈蓋、電池各部完好無誤后,立即對號上架,排列整齊,進行充電。
七、礦燈上架充電后,每隔1小時巡回檢查,將充電電壓調整在4.8V~5V間進行。巡回檢查中,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燈頭充電螺釘與充電架彎曲彈簧接觸是否良好,充電是否暢通,杜絕過充電或誤充電。
八、礦燈檢修工必須嚴格按完好標準檢修礦燈并按操作規(guī)程搞好礦燈的定期維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