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柱工必須熟悉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中頂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頂底板巖性、厚度等參數,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并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回柱過程中,嚴格學習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堅持“敲幫問頂”制度和“先支后回”的原則,回柱時,應不少于2人一組(一人回柱,一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情況)。
第3條 回柱時,回柱工必須站在支柱的斜上方,使用長柄工具,嚴禁身體超出護身柱以外。
第4條 回柱時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依次進行回撤,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qū)作業(yè)。
第5條 回柱前,必須選擇、清理好后退路線,確保后退路線暢通無阻后方可進行回柱。
第6條 回柱時,必須招呼好周圍人員躲避至安全地點,嚴禁與回柱工作無關的人員逗留。
第7條 在斷層帶或頂板破碎帶處回柱時,必須嚴格加強臨時支護力度,及時打好替柱,控制好頂板,嚴禁冒險作業(yè)。
第8條 支柱回出后,按《規(guī)程》規(guī)定,存放好。嚴禁亂扔亂放。
第9條 回柱時,發(fā)現頂板斷裂,頂板壓力突然增大等情況,必須及時向跟班隊長匯報,以便采取措施。
第10條 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自主保安意識。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則,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不遵守“三大規(guī)程”要求違章作業(yè)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持證上崗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按規(guī)定存放回收支柱,造成支柱丟失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超前回柱或亂抽密集發(fā)生事故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通報、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