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主要負責人、經營人員安全責任制,并制定購銷管理和保管制度。
2.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培訓,并經安監(jiān)部門考核合格。
3.用于經營煙花爆竹的房屋應滿足防火要求。
4.應有經營場所產權或租賃證明材料。
5.零售場所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場所經營;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與其他柜臺的距離不小于2m。專柜長度不小于2m,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m2
7.所有經營點均不得設立倉庫。
8.在醒目或明顯地方張貼安全防范標識。
9.經營單位應當制訂應急救援預案。
10.具備對外報警、聯(lián)絡的通訊條件,并保證暢通。
11.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不準動用明火;不準使用可能產生明火的設備設施;除用于照明的固定防爆燈具、用于取暖的空調外,不準設置其他電器。
12.經營場所應當設置一名以上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專)兼職人員
13.經營場所周圍100m范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設施;50m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體育館(場)、醫(yī)院、機關等人員聚集場所。
14.零售經營單位周邊50m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
15.零售場所應大于10m2
16.不得超量儲存產品。儲存數量嚴格執(zhí)行當地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
17.零售點應有消防設施及標志。
18.不得銷售非法產品(檢查進貨清單,核對品種)。
19.不得銷售貼有監(jiān)封條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