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建筑物著火,會因輻射等原因而使火向四周鄰近建筑物蔓延,以致形成大面積的連片火海,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有效地防止火災蔓延,并為消防撲救創(chuàng)造條件,建筑物之間應保持適當距離。這一距離應力求使建筑物著火時,其相鄰建筑物在強烈的輻射作用下,不加任何保護而不會被烤著。這一距離,稱之為防火間距。另外,從節(jié)約用地方面考慮,防火間距應取這一距離的最小值。
在我國現(xiàn)行消防法規(guī)《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均明確規(guī)定了各類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其考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熱輻射,這是考慮的主要因素。物體向外發(fā)射電磁波的過程叫做輻射。電磁波所載運的能量稱做輻射能。任何物體只要有一定的溫度,當高于其絕對溫度時,物體就向外輻射能量。電磁波在傳播過程中,其輻射能一部分被所遇到的物體吸收,引起物體內電子的諧振運動,就轉變?yōu)槲⒂^粒子的動能,即所謂熱能。輻射熱的大小,取決于被照射物與火源的距離,以及火源的溫度。距離越近則輻射熱的強度越大,反之則低。而在火災燃燒發(fā)展過程中,其燃燒溫度總是由低到高,再到低。其烤著鄰近建筑物的可能性也由小到大,再到小。也就是,為盡可能地防止火勢蔓延,一是及早發(fā)現(xiàn)火情,將火撲滅在萌芽狀態(tài),使之烤著鄰近建筑物的可能性盡量減小;二是建筑物之間留有足夠的距離,使沒有足夠的輻射熱到達鄰近建筑物,使之被烤著。另外,又考慮到節(jié)約用地,將這一足夠距離盡量減小,即所謂的防火間距。
另外,火災過程中,由于風的存在,以致形成飛火,但由于飛火波及的范圍過大,特別是在風力大的情況下,它甚至可以引燃一公里之外的建筑物,所以在設置防火間距時,一般不考慮飛火的因素。
二是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筑物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構件最低的耐火極限決定的。其具體劃分是以樓板的耐火性能為基準,即以鋼筋混凝土樓板的耐火極限1.5h為一級,1.0h為二級,0.5h為三級,0.25h為四級。然后再配備樓板的構件,按構件的結構安全上的重要地位,分級選定適宜的耐火極限。由此可見,組成建筑物構件的耐火極限越大,即建筑物的耐火儲備就越大。建筑物耐火儲備越大,其與鄰近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便可適當小一些,反之則要大一些。
三是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越大,一旦發(fā)生火災,其經濟損失重大,傷亡人數(shù)較多,則其廠房或庫房與鄰近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適當大一些,反之則可以小一些。另外,對于一些高層廠房及庫房,其在火災情況下,撲救難度比較大,故其與鄰近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要大一些。
另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還與消防隊員的撲救能力、建筑設計的基本原理以及對歷年全國火災事故的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因素有關。在此不一一贅述。
防火間距是建筑防火一項非常重要且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我們在防火工作中,特別是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中,一定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消防規(guī)范中對防火間距的有關規(guī)定,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