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職責
1.1副總經(jīng)理負責公司船舶證書及技術資料管理情況的檢查;
1.2海務主管負責建立船舶證書檔案,并進行跟蹤管理;
1.3機務主管負責建立船舶技術資料檔案,并進行跟蹤管理;
1.4船長負責在船的船舶證書保管;
1.5輪機長負責船舶技術資料的保管;
2.工作流程
2.1船舶證書的管理
2.1.1船舶證書系指船舶各種法定證書。
2.1.2公司新增船舶(包括買賣、新建、委托管理)時,海務主管應及時建立船舶證書檔案,編寫《船舶證書清單》,查驗下列法定證書后保存證書的復印件。
2.1.1.1船舶國籍證書
2.1.1.2船舶檢驗簿
2.1.1.2船舶噸位證書
2.1.1.3船舶載重線證書
2.1.1.4船舶適航證書
2.1.1.5船舶防污證書
2.1.1.6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2.1.1.7船舶營運證
2.1.3海務主管在對船舶證書查驗及保存后,還應在《船舶證書清單》上注明相關船舶證書的簽發(fā)日期、有效截止日期、最近一次檢驗日期、下一次檢驗日期。
2.1.4海務主管在對證書進行登記保存后,應將船舶證書原件交船長保存
2.1.5船長離任前必須將保存的船舶證書與新任船長進行交接。
2.1.6海務主管在船舶證書相關期限(包括有效期、檢驗日期)到期前三個月,應報告副總經(jīng)理,并通報機務主管。
2.1.7副總經(jīng)理根據(jù)船舶近期的營運安排,在征求機務主管的意見后,確定船舶換證或檢驗的具體日期,由海務主管通知船舶。
2.2船舶技術資料的管理
2.2.1船舶技術資料系指船舶各種技術性資料,包括船舶圖紙、設備證書、檢驗報告、檢測數(shù)據(jù)及各種修理資料。
2.2.2公司新增船舶(包括買賣、新建、委托管理)時,機務主管應及時建立船舶技術資料檔案,編寫《船舶技術資料清單》,核對下列船舶技術資料后保存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2.2.2.1船舶圖紙(總布置圖、外板展開圖、穩(wěn)性總結表、機艙布置圖、管系圖等);
2.2.2.2船舶設備證書(主機、副機、消防設備、救生設備、電器設備、防污染設備等);
2.2.2.3船舶設備的檢測數(shù)據(jù);
2.2.2.4最近5年的船舶檢驗報告;
2.2.2.5船舶修理資料(廠修需保存修理項目完工單,自行修理需保存維護修理的相關表格記錄)
2.2.3機務主管在對船舶技術資料進行登記后復印一份,并將船舶技術資料的原件連同《船舶技術資料清單》交輪機長保管,(根據(jù)管理的實際需要也可由船舶保存復印件,岸基留存原件)
2.2.4輪機長離任前必須將保存的船舶技術資料及清單與新任輪機長進行交接。
2.2.5船舶技術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機務主管和輪機長應及時更新保存的船舶技術資料,并在《船舶技術資料清單》中做出相應標識。
2.2.6船舶技術資料無法取得時,機務主管應報告副總經(jīng)理,由副總經(jīng)理根據(jù)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是否需要補齊相關技術資料。
2.2.7對缺失的船舶技術資料,機務主管和輪機長應在后續(xù)管理中逐步補充完善。
2.3日常檢查及更新
2.3.1副總經(jīng)理應每季度對公司船舶的證書及技術資料保存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要求進行證書及技術資料管理的,應要求相關責任人限期改正。
2.3.2海務主管和機務主管應不定期對所保存的船舶證書及船舶技術資料進行檢查,失效的證書及技術資料應及時清除,但主管人員認定有保存價值的,可加蓋“作廢”章或做出相應標志后保存。
2.3.3船舶證書和技術資料應由主管人員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3.4海務主管和機務主管在建立船舶證書和技術資料檔案時,應按照船舶名稱,分船建立,并可以在需要時快速查閱。
2.3.5船舶退出公司(包括報廢、注銷、買賣、滅失等)時,由海務和機務主管在退出后一周內銷毀該船的相關登記資料。
2.3.6機務主管應每年對船舶留存的技術資料進行核查,對發(fā)現(xiàn)船舶留存資料缺少或滅失的,應及時補充齊全。
2.3.7船舶證書及技術資料檔案應分船建立,每船一檔。
2.3.8船舶證書應同時保存證書正本及附件;
2.3.9船舶證書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更新并保持最新有效;
2.3.10船舶技術資料應詳細、齊全、完整。
2.3.11船舶證書及技術資料的保存應便于索取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