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庫防靜電規(guī)定
第一條?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系指在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過程中防止產生靜電和易燃、可燃液體貯罐、鐵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管線、人體等已有靜電的消除。不包括雷電、雜散電流的防護和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二條? 應消除以下靜電引燃的條件:
1、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有足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在火花間隙中應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三條? 根據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析
類? 別 | 名? 稱 | 特? 征 | |
甲 | A | 液化烴 | 15℃時的蒸汽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 |
B | 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體 | 甲A類以外,閃點<28℃ | |
乙 | A | 28℃≤閃點≤45℃ | |
B | 45℃<閃點<60℃ | ||
丙 | A | 60℃≤閃點≤120℃ | |
B | 閃點>120℃ |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電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規(guī)定約束。
第四條?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流速度不應大于1m/s。當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應超過6m/s。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含游離水、有機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度亦不應超過1m/s。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或有專門靜電消除器與靜電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為6m/s。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s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見表2)。
表2
進?? 油?? 管 | 緩?? 和?? 器(管) | ||||
尺寸,mm | 流量m3/h | 流速m/s | 尺寸,mm | 流速m/s | 管長m |
100 | 80 | 2.83 | 200 | 0.71 | 4 |
100 | 160 | 5.66 | 250 | 0.91 | 5 |
100 | 200 | 7.08 | 250 | 1.31 | 5 |
100 | 250 | 8.85 | 300 | 0.98 | 6 |
150 | 160 | 2.52 | 250 | 0.91 | 5 |
150 | 300 | 4.72 | 350 | 0.87 | 7 |
150 | 400 | 6.29 | 450 | 0.70 | 9 |
第五條? 貯(罐)、槽(車)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
2、罐內液體應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應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氣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guī)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應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六條? 油品調合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應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七條?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guī)定:
1. 液體進入貯罐,經一定的靜置時間(見表3),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等作業(yè),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表3
電導率,S/m | 儲油設備容積,m3 | |||
<10 | 10~50 | 50~500 | 500~1000 | |
靜 置 時 間,min | ||||
>10-6 | 1 | 1 | 1 | 2 |
10-12~10-6 | 2 | 3 | 10 | 30 |
10-14~10-12 | 4 | 5 | 60 | 120 |
<10-14 | 10 | 15 | 120 | 240 |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應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應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鐵路罐(槽)車和汽車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應在裝載完畢且靜置2min后進行。
6、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7、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應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第八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
D ——輸油管徑,m。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不大于200mm為宜。
第九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應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應經過表3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guī)定:
1、不準使用絕緣材料的桶在作業(yè)現(xiàn)場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應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材料電阻值<104Ω)。
第十一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作業(yè)前應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二條? 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泄入大地,在0類危險區(qū)新建裝置應按規(guī)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相應消靜電安全設施。宜將地面做成導靜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6Ω·m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入口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m長的裸金屬面,作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三條? 防止人體帶電危害,著裝應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和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可穿著橡膠雨衣和高統(tǒng)皮鞋外,均不應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車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四條? 清洗盛裝易燃、可燃液體設備、器具的“六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容器時,壓力不應大于0.98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應用所應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五條? 接地是防靜電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或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與大地接近同電位。應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接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
4、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接地電阻進行1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shù)據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立即檢修;
6、在可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做到:
(1) 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2) 操作結束后,應經過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3) 裝拆接地線的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yè)的下風向。
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應做靜電接地:
1、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2、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或使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tǒng)有可靠聯(lián)接時,可不另做靜電接地;
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靜電跨接。
第十八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6Ω,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Ω。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體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共用時,接地的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第十九條? 接地連接應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體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接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緊固法連接;
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接地支、干線相連接;
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Ω,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有足夠的靜電導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5、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應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
第二十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1、不受外力傷害;
2、便于檢查維修;
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接端板的要求:
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連接端板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mm×3mm,如設備有保溫層,則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mm。
第二十一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1、裝置區(qū)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應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內應呈環(huán)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qū)(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應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極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
5、孤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需要設置接地體;
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按表4選擇;
表4
名稱 | 地上 mm | 地下 mm | |
室? 內 | 室? 外 | ||
扁鋼 | 25×4 | 40×4 | 40×4 |
圓鋼 | φ8 | φ10 | φ13 |
角鋼 | 50×50×5 | ||
鋼管 | Dg50 |
7、雷電引流線不應用于靜電接地。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圓鋼、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mm2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線;
3、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線。
第二十三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Ω時,不再為防靜電另作接地體;
3、在裝置區(qū)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5、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軟銅絞線;
6、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繩纜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7、貯罐的采樣井應與罐體相跨接,在采樣操作臺上設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應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風向決定接地點;
8、輕質燃油貯罐等內壁需涂防靜電油漆時,油漆電阻率應小于108Ω·m。
第二十四條? 對管網系統(tǒng)接地的要求:
1、裝置區(qū)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2、管網內的泵、過濾器、緩和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管網在進出裝置區(qū)或室外直線管道每隔100m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相連;
4、在平行金屬管道間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5、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φ11mm)以便跨接連接;
6、跨接線選用多股6mm2銅芯線或25mm×4mm扁鋼,長度為管間距適當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線選多股10mm2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7、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作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口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的區(qū)段,不應再作靜電接地。
第二十五條? 裝卸棧臺、碼頭區(qū)的接地系統(tǒng):
1、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碼頭區(qū)的管道、設備及支架、建(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作陰極保護者除外)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2、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貯罐至碼頭之間管線應按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進行防靜電接地;
4、棧臺至裝卸油船之間和管線不作電氣聯(lián)結(包括跨接電纜),應在裝油管線上設(105~108)Ω的絕緣法蘭或裝設絕緣管段。
第二十六條? 移動設備實施接地措施:
1、用于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的中、小型移動設備均應實施防靜電接地;
2、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測試接地,并確保達到良好狀況;
3、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罐(槽)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Ω~200Ω的導電拖地帶。
第二十七條? 如與國家有關標準不符時,應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