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fā)性事故和可能引發(fā)事故的險情,各級單位均應編制應急預案,并按應急預案要求加以落實。
第二條 公司本著“統一協調、分級處理、全員動手搶險救災”的原則,使事故災害減少劍最低限度。
第三條 應急預案一般應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
第四條 應急預案主件部分應包括封面、目錄、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聯絡報告程序、指令下達程序、應急指揮規(guī)定、實施方案、善后處理和應急演練等內容。
1.封面包括應急預案全稱;對關鍵裝置要害(重點)部位應寫出具體名稱,所在地理位置;編寫者和編寫日期,單位名稱及單位負責人的簽名。
2.內容目錄。
3.總則應包括編寫依據、目的、原則和總的要求。
4.組織機構與職責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指揮系統、日常值班機構(崗位)、醫(yī)療機構、后勤保障設置及單位(崗位)職責和負責人、值班制度等。
5.聯絡報告程序應包括發(fā)生各類突發(fā)性事故或險情時,向上級應急組織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報告程序,及同有關部門、外部機構的聯絡程序和采用方式等。
6.指令下達程序應包括發(fā)生各類突發(fā)性事故或險情時,本級、上級應急組織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指令下達程序,對有關部門、外部機構救援力量協調指令傳遞方式等。
7.應急指揮規(guī)定應包括發(fā)生各類突發(fā)性事故或險情時,各級應急第一指揮者、第二指揮者的排序,尤其是現場指揮者喪失指揮能力時,應事先確定好擔任指揮者的人員名單。
8.實施方案是應急預案的核心部分,對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或險情進行分級、做出具體實施方案、搶險救災物資和醫(yī)務人員的落實,實施方案責任應落實到崗位員工。
對每一種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或險情應編制出報告內容、實施的技術措施和實施步驟等。
9.善后處理應包括事故或險情得到控制或處理結束時,發(fā)布應急命令解除的規(guī)定,表明此后的工作應是災后重建的事情。
10.應急演練應包括演練內容、次數、要求和演練講評、演習記錄等方面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應急預案附件部分應包括:
1.主要基礎數據;
2.自然環(huán)境條件資料;
3.地理位置(座標)和交通條件;
4.應急搜救設備及材料的有關資料,包括應急設備及應急材料的名稱、類型、數量、性能和能力、存放地點及可調用情況;
5.應急救援力量情況,包括與有關機構簽訂的應急救援行動中相互援助、支持的協議付本;
6.環(huán)境條件測定裝置及規(guī)格;
7.應急指揮人員一覽表;
8.應急通信錄,包括電話、手機、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單位名稱、通信地址等;
9.其他有關的附屬資料。
第六條 應急預案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作業(yè)性質、作業(yè)的不同階段,分別編制。
第七條 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或險情包括火災、爆炸、臺風(熱帶氣旋)、地震、風暴(潮)、海嘯、洪水、山體滑坡、機動車輛(船舶、飛機、火車)遇難(險)、流行性傳染病、人員中毒、人員落水(受傷)、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火工器材遺失、油氣管線泄漏和破裂、重大溢油、人員逃生和救生及其他緊急情況。
第八條 實施的應急預案如有變化或變動,應及時修改、補充,必要時重新編制并報批。
第九條 制訂的應急預案應到地方政府部門備案;對已備案、審批的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編制,應重新備案或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