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毀爆破器材時,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
2、報告中應寫明被銷毀的爆破器材的名稱、數(shù)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時間和地點,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報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項目部安全質量部、爆破器材庫和景洪市公安局;
3、銷毀場地應盡量選擇在有天然屏障的隱蔽地區(qū),如山谷、丘陵盆地、河灘等;
4、場地周圍50米內要清除雜草及其它可燃物;
5、場地與周圍的建筑、鐵路、高壓線以及通航河流之間,應盡量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
6、銷毀場地應修筑必要的道路,確保運輸過程的安全;
7、場地應選擇在居民區(qū)、建筑物的下風方向,以防因風大造成火勢蔓延或銷毀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對居民區(qū)的污染和威脅;
8、必須設置安全警戒區(qū);區(qū)內設置安全警戒人員,銷毀過程中,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
9、 嚴禁將銷毀不徹底的爆破器材隨地散失和任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