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禁攜帶引火、發(fā)火危險品進入充裝站。
第二條 一般情況禁止機動車輛進入充裝站。特殊情況下應經(jīng)安全部批準,并帶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三條 甲醇充裝站是全廠性重要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條 嚴禁在充裝站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保持暢通,不得積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統(tǒng)不得存油、瓦斯和滲漏甲醇殘液。
第五條 充裝站應定時、定人進行巡回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調(diào)度室和化工廠領導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條 充裝站內(nèi)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tài);消防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堵塞。
第七條 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八條 應定期檢查管道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閥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閥有否凍結,液壓式安全閥的液面是否保持規(guī)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損壞和變形等。
第九條 甲醇充裝站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十條 充裝站臺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圍欄。貯罐頂上人孔周圍要有欄桿,防止墜落。
第十一條 充裝后管道內(nèi)的殘液、泄漏、設備維修時的排放殘液等應有回收系統(tǒng),不準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第十二條 充裝站管線須保溫的,應嚴格控制溫度,防止過高或過低,造成物料揮發(fā)或管線凍壞。
第十三條 甲醇低沸點易揮發(fā),須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卻水冷卻罐壁。天涼停用后,必須將水放盡,防止冬天凍裂管線。
第十四條 操作人員應經(jīng)常檢查儀表指示的液面與實際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現(xiàn)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五條 嚴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槽車中罐注甲醇。
第十六條 甲醇充裝、循環(huán)、貯罐及相關設備設施的檢維修、置換、倒換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健全,并應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