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準確全面撐握工傷事故情況,研究事故發(fā)生的規(guī)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報告及現場處理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應立即直接涿級報告廠負責人,如遇火災應報警消防部門。
2、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最遲在24小時內)琢級歸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單位名稱、傷亡人數,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等詳細的電話、傳真或當面報告。如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報告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
3、如發(fā)生人員傷亡或中毒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時,聯(lián)系救援。迅速拯救受傷或中毒人員,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fā)生重大火災時,應以公司領導為首組成現場指揮總,統(tǒng)一指揮處理。
二、事故調查
1、公司安全管理員為事故的綜合管理,主管各類事故的匯總、統(tǒng)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監(jiān)督。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具有認真,實事求是的品德并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突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事故處理
7、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8、因忽視安全運營、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至造成事故,按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9、對事故發(fā)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0、對安全生產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給以表彰和獎勵。
11、發(fā)生事故后除琢級上報有關部門負責人外并及時填寫事故登記表。輕傷報表要48小時內,重傷要24小時內上報,死亡事故要8小時內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12、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90日期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并準確無誤建檔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