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其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規(guī)范本廠對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2.范圍
適用于本廠的員工招聘,女員工的特殊時期工作管理過程。
3.職責
3.1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在招聘登記時仔細核實年齡,負責安排女員工的產假。
3.2工會負責監(jiān)督本廠對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情況。
3.3本廠各部門負責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
4.管理內容
4.1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廠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人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4.2 本廠綜合管理部門在新員工登記時應仔細核實年齡,發(fā)現未成年員工,應及時匯報相關領導,一邊做好相應的勞動保護工作。
4.3 本廠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員工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有毒有害、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并安排對未成年員工進行一年一度的健康檢查。
4.4 不得在女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4.5 本廠各部門不得安排女工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女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4.6 本廠各部門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7 女工懷孕期間,本廠各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有毒有害作業(yè)),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各部門應當根據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的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懷孕七個月(含七個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做工作時間。
4.8 女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時,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9 女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yī)療單位的證明,視不同,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4.10 女工在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作業(yè)。
4.11 對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工,所在部門應當在每班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時間增加30分鐘。女工每班工作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應算作工作時間。
4.12 當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情況,向本廠有關部門(領導)反映,要求改正;有關部門(領導)接報后,應及時予以核實、糾正。
4.13 本廠工會組織應檢查監(jiān)督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通報本廠有關部門,并跟蹤糾正情況。
5.相關文件
5.1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5.2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