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新時期工作的方針、任務,加強職工思想教育,建設“四有職工”隊伍,對上級工會組織負責。
第二條、深入群眾了解思想情況,鼓勵職工搞好安全生產(chǎn),增加收入樹立職工在企業(yè)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條、搞好民主管理,支持職工參政、議政,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竟賽,促進安全生產(chǎn)和任務的全面完成。
第四條、積極協(xié)助隊書記開展好五好區(qū)隊建設。
第五條、參加礦組織的工會線查崗活動。
第六條、參加礦組織的工會的安全質量大檢查活動和本單位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協(xié)助制訂防范措施,嚴防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第七條、搞好群眾安全監(jiān)督作用,確保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參加安全質量活動日,經(jīng)常向職工進行“安全第一”、質量標準化教育,不斷提高職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第八條、組織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提高職工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九條、做好群眾工作,監(jiān)督行政在工資發(fā)放、獎金分配等方面的合理性,維護職工利益,為職工排憂解難。
第十條、參與煤礦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應急救援演練和職業(yè)病防治工作的落實。參加本職范圍內的事故調查、分析會議和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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