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放水人員必須作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則。
2、控放水人員在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qū)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guī)定。
3、探放水人員在采掘工作面作業(y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6)接近有水的灌漿區(qū)時。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qū)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后,方可前進。
4、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探放水人員必須遵照設計和安全措施進行施工。
5、探放水人員在安裝鉆機探水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3)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xiàn)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鉆孔數(shù)目。
6、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qū),探水鉆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準繼續(xù)鉆進。特別危險的地區(qū),應有躲避場所,并規(guī)定避災路線。
7、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探放水人員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探放水人員鉆進時,發(fā)現(xiàn)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xiàn)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jiān)測水情。如果發(fā)現(xiàn)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qū)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探放水人員在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qū)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qū)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jiān)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xiàn)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guī)程規(guī)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10、探放水人員在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jiān)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11、探放水人員要認真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則,和“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