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 在斜井和軌道上下山施工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經礦分管領導批準,并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不作業(yè),行人不行車制度。
每天要保證足夠時間安排專人對斜巷的軌道、地滑子、信號線路等進行檢查維修;并要嚴格執(zhí)行“開鉤牌”或“簽字”制度,信號工不見“開鉤牌”或施工人員簽字不準打點開鉤。
第23條 斜巷施工和生產時,必須做到
1.原則上禁止在同一斜巷內多家同時施工,確需在同一斜巷內多家單位同時施工時,需經生產礦長批準并簽字。
2.斜巷施工時必須有可靠的防跑物料、矸石等措施。
3.非封閉管理的軌道上下山及斜巷掘進施工期間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制度,行車時聲光報警裝置報警,禁止行人,停車時聲光報警裝置停止報警,可以行人,但必須經把鉤工許可。
4.片口新開門時要停止過路提升,裝載點進入5m以上時恢復正常提升。
5.在軌道上下山各車場的信號附近安設局扇時,局扇距信號不得小于15m,且必須有消音器。
6.打點信號器、電話等,嚴禁設在片口的“牛鼻子”處,要設在信號室內,人員要在信號室內操作,信號室的位置和規(guī)格要在設計和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7.抓好上下山掘進安全管理,重點是完善擋車設施和信號,加強對絞車、鋼絲繩和連接裝置檢查,堅持使用車尾、閃光紅尾燈及語言聲光信號,落實行車不行人制度。
8.V型礦車嚴禁在主要軌道上下山及斜井中使用。
9.必須制定掘進上下山遷移扒裝機、絞車以及運送鋼軌、管路等長料的安全措施,確保運輸安全。
10.下山掘進同時中部片口提升的地點,向迎頭下放車輛時,必須與迎頭聯(lián)系確認后方可松車。
11.人車斜井及上下山軌道質量必須達優(yōu)良品,其它斜巷軌道質量達合格品,上(下)山變坡點起坡點處都要使用由礦統(tǒng)一加工制作的拱彎道、底彎道。
12.盡量避免在一條斜巷內采用接力提升,確需接力提升時,需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執(zhí)行第30條3款的要求。
13.保險繩與滑頭的連接方式,混合提升時必須采用“馬蹬”連接方式,其它地點必須采用插接方式固定連接。
第24條 雙鉤提升斜井,信號的使用要符合逐級傳遞的原則,上車場信號工收齊上下信號后,方可向車房發(fā)送開車信號。同時要明確信號以一鉤為準。
第25條 嚴禁超掛車、超載和使用不合格連接器。
第四章 內齒輪絞車(90KW及以下內齒輪絞車)、
回柱絞車(軌道提升中)提升運輸
第26條 管理
⒈建立七項管理制度
⑴安裝審批制:新安裝設備必須由安裝單位編寫安裝審批單,并經礦運輸副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施工。其內容應包括:安裝絞車的型號、地點、安裝日期、技術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圖和巷道坡度圖,并嚴格按審批單中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安裝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裝的設備必須是具有機電部門所發(fā)入井合格證的完好設備。
⑵安裝驗收制:安裝完畢后,由運輸副總組織機電、運輸和安裝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運,并填寫驗收單。
⑶使用掛“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內容包括絞車編號、絞車型號、使用單位、維修負責人和“不允許提升”字樣,掛在絞車房內。
⑷操作掛“操作牌制”,司機持寫有本人姓名的“操作牌”掛在“安全牌”中“不允許提升”字樣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絞車。
⑸使用非本單位的設備時,執(zhí)行“申請制”,即使用非本單位的內齒輪絞車等設備時必須辦理申請手續(xù),經批準后方可持手續(xù)證明使用該絞車。
⑹提升鋼絲繩及保險繩實行“日檢制”,有檢查記錄并上報有關部門。
⑺設備定期維護檢查制,設備維護單位實行日檢制,礦管理單位實行旬檢制。
⒉設備更換管轄單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原管轄單位通知運輸部門和機電科,由運輸部門牽頭辦理。
3.運輸管理部門要建立內齒輪絞車、卡軌車、梭車、回柱絞車、單軌吊的管理資料。做到型號、使用地點、使用單位、維修單位、維修負責人五明確。
第27條 安裝
⒈絞車必須安裝在臨時車房或永久車房內。
車房嚴禁設在下車場(或下變坡點處)。絞車房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2m,絞車(或設施)與周壁的有效間距不少于0.3m。各類車房必須滿足設備安裝、電器設備擺放、方便維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護和通風要良好。
絞車安裝在軌道中心線位置時,提升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誤差不得大于50mm。過卷距離不小于3m。在軌道一側安裝時,設備外緣距軌道外側距離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設計和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安裝質量必須符合《企業(yè)標準》規(guī)定。
絞車使用兩個月以上時必須打砼基礎或采用地錨方式固定(見附圖),但采用地錨時不能超過2年。使用兩個月以下時允許采用地錨或打四壓兩戧固定。
⑴砼基礎固定方式:符合設計圖紙。
⑵用錨桿固定方式:用錨桿固定時,只能在巖石底板中采用,錨桿直徑不小于φ20mm,全螺紋錨桿長度不小于2m,錨深不小于1.6m,錨固長度不小于0.7m,錨固力不小于130KN/根,錨桿數(shù)量符合設計。若采用壓板固定時,錨桿數(shù)量不少于8根,壓板厚度不小于16mm,寬度不小于100mm。螺帽緊固有效,必須使用備帽或采用其它防松措施,絲桿外露1~3絲;
⑶四壓兩戧固定方式:采用木柱直徑不小于φ180mm,必須打在頂板上,戧柱必須打柱窩,柱窩深度不小于50mm,坡度大于15°時必須生根;生根繩采用φ18.5mm及以上鋼絲繩,連接處繩卡子不少于4副,采用2根錨桿固定。
⑷采用壓杠固定方式(僅限于回柱絞車使用):采用長度符合回柱絞車規(guī)格要求,直徑Φ50 mm以上的壓杠2根,穿入回柱絞車底座前后的孔內,兩端通過錨桿和壓板牢固壓緊,錨桿數(shù)量不少于8根,錨桿長度不小于2.0m,錨深不小于1.8m,直徑不小于φ20mm,錨固長度不小于0.7m,使用備帽,緊固有效,絲桿外露1~3絲;壓板厚度不小于16mm,寬度不小于100mm。
⑸75KW、90KW內齒輪絞車原則上必須采用基礎固定方式,確有困難的可采用錨桿固定方式,但必須有設計計算和安全措施。
⒉上山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切眼附近的絞車可采用“倒拉?!碧嵘绞?,其它情況下禁止采用“倒拉?!狈绞教嵘S扒裝機前移回頭輪的方式除外)。確因條件困難無法安裝正提絞車的地點,采用“倒拉?!狈绞教嵘龝r,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簽字。
⒊倒拉牛提升方式、多段提升和上方車輛發(fā)生跑車對下方絞車司機有安全威脅時,司機位置要有安全躲避峒室,硐室的規(guī)格要不小于1.8×2×1.5m(高×寬×深),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要滿足絞車、電器及人員躲避的需要。絞車以上8~20m內要進行安全保護,防護采用沿提升方向在巷道一側打四根迎山工字鋼柱或直徑不小于160mm的木柱,其間距不小于1m,必須有柱窩,柱窩深度不小于0.1m。
4.軌道提升用的內齒輪絞車,嚴禁使用金屬支柱固定。
5.絞車的提升負荷、鋼絲繩的選擇,必須經過驗算,寫入作業(yè)規(guī)程,并按規(guī)定執(zhí)行。鋼絲繩的選用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
6.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固定必須可靠。鋼絲繩長度不得超過絞車最大容繩量,滾筒邊緣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20mm。滾筒上的母子繩不少于3圈,繩頭固定可靠。嚴禁采用加高滾筒邊緣的做法增加容繩量。
第28條 操作
⒈司機、信號工、把鉤工要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每班開車前要對絞車的穩(wěn)固情況和制動裝置、信號等部件進行認真檢查。
⒉提升過程中發(fā)現(xiàn)提升鋼絲繩、連接裝置、驅動部等出現(xiàn)異常應立即停車處理。
3.嚴禁放飛車,嚴禁在有余繩時開車,嚴禁排繩亂時開車,嚴禁信號不通時開車,嚴禁設備不完好時開車,嚴禁固定不合格時開車。
第29條 維修
執(zhí)行誰使用誰維修的原則,凡是為多工區(qū)服務的設備,必須明確維修單位和人員,否則不能運行。
第30條 使用
⒈原則上禁止把斜坡作為摘掛滑頭的車場,條件困難確實需要在斜坡上摘掛滑頭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保證在車輛上坡方向始終有牽引鋼絲繩與車輛可靠連接并處于受力狀態(tài),確保運輸安全。正常摘掛鉤的上部平車場的坡度應不大于7‰。
2.盡量避免使用一部絞車(卡軌車、梭車除外)拐彎提升,確需拐彎提升時,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要求彎道內側不得兼做人行道,且在巷道裝設立滑輪,鋼絲繩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3.一部絞車(梭車除外)利用導向輪導向次數(shù)不得多于兩次。采用導向輪時,其過卷距離不少于3m(扒裝機下安裝導向輪除外)。
4.內齒輪絞車、回柱絞車的控制必須采用具有正反轉控制功能的可逆開關及三聯(lián)按鈕,按鈕應固定在司機座位前方的固定架上,確保操作方便。
5.嚴禁使用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6.坡度大于7‰的平巷,禁止使用機車或人力推車。
7.采區(qū)中間巷使用時必須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⑴行車時,禁止行人,并由把勾工(絞車司機)負責。
⑵在滿足鋼絲繩安全系數(shù)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提升車數(shù),但都必須使用保險繩和斜巷連接裝置。
⑶提升區(qū)段內,嚴禁摘掉滑頭和連接裝置裝卸車或推車。
⑷由于地質條件變化造成臨時車場坡度大于7‰時,可采取抬高軌道的措施加以解決,但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⑸打點信號應放在信號室內。
10.上、下山禁止用空滑頭拖拉鋼軌,上山掘進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內齒輪絞車和扒裝機。
11.內齒輪絞車或回柱絞車對拉運輸必須做到
⑴對拉運輸盡量在直線巷道中采用,條件困難時執(zhí)行本條中的4款。
⑵對拉距離不得超過絞車容繩量。
⑶對拉運輸必須使用同型號的絞車和鋼絲繩。
⑷運行區(qū)段內必須裝設地(天)滾,其裝設數(shù)量和位置以不磨繩為準。
(5)現(xiàn)場必須懸掛有對拉運輸專用的正規(guī)操作程序,特別要對信號如何發(fā)送,兩司機如何配合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
(6)必須使用對拉顯示信號。
(7)司機必須熟悉對拉區(qū)段內軌道線路情況,嚴格按正規(guī)操作程序操作。
(8)在提升過程中,提升區(qū)段內嚴禁行人或作業(yè)。
⑼提升重車的絞車使用保險繩(在平巷使用的絞車可以不使用保險繩)。
第31條 導向輪
⒈導向輪的強度要滿足提升安全要求,按標準設計進行加工制作。嚴禁使用非標準導向輪。當導繩輪外露影響人員安全的,必須設置防護裝置。
⒉導向輪的固定方式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也可采用長度不小于1.6m的11號礦用工字鋼,橫放在軌道下面,在工字鋼的兩端各打兩根直徑不小于φ20mm的錨桿,長度不小于1.8m,錨深不小于1.5m,錨固長度不小于0.6m,并用厚度不小于16mm,寬度不小于100mm的壓板固定牢固,將導向輪固定在工字鋼上。嚴禁將導向輪固定在扒裝機上。
3.固定導向輪的鋼絲繩或連接件的破斷力應大于提升繩的破斷力,繩端可采用茬接或4個卡子,雙股固定。用于絞車提升的回頭輪,必須加設二級保護(由礦自行確定二級保護的固定方式)。
4.每次移動絞車回頭輪后,必須由跟班管理人員和安監(jiān)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卡軌車(普軌)、梭車運輸
第32條 巷道基本條件
1.設計使用卡軌車的巷道,必須嚴格按照卡軌車使用運行條件要求,設計巷道的坡度、彎道半徑和斷面,為卡軌車安裝使用創(chuàng)造條件。
2.巷道的寬度和安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⑴卡軌車。驅動部車場寬度不小于4.2m(車輛由驅動部一側通過的巷道驅動部處的寬度不得小于4.8m,),長度不小于30m,車房有效高度不低于2.4m,張緊器處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8m;回繩站車場長度不小于15m。
⑵梭車。車房巷道有效高度不低于2.0m,驅動部與巷道壁的有效距離不小于0.5m。
⑶底卸式礦車卸載站巷道寬度不小于4.2m,長度不小于15m。
⑷沿中線施工的采區(qū)順槽,要盡量按中心線施工,遇斷層變坡時,應盡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徑,坡度原則上不超過150,豎直曲線半徑不得小于15m,水平曲線半徑不得小于9m。當斜坡長度大于100m時,巷道坡度可以達到15~200,但本區(qū)段內坡度不得變化過大,底彎道處至少應有長度10m坡度不大于150 的過渡段,彎道變坡時要采用圓滑的復合曲線施工,為提高運輸效率創(chuàng)造條件。
3.各車場根據現(xiàn)場實際情況設置信號室。
第33條 軌道線路
1.軌道線路:軌型不得小于22kg/m,同一巷道必須使用同一種軌型,符合運送綜采軌道線路的要求,質量達合格品。
2.道岔:采用標準道岔,軌型與軌道線路一致,質量合格。鋼絲繩通過的道岔曲連接軌必須有閉鎖功能,以防牽引臂撞擊道岔。道岔型號不小于3號,曲線半徑不小于9m。
3.車場布置:驅動部前方設一組單開道岔,車場長度至少能容納一輛牽引車?;乩K站處宜設兩組單開道岔形成閉合車場。摘掛鉤的車場的坡度應不大于7‰。車場鋪軌方式應便于車輛調度,并保證安全間隙符合規(guī)定。
第34條 設備安裝
1.設備安裝前,專業(yè)管理部門必須根據現(xiàn)場實際情況編制卡軌車安裝設計資料,安裝設計方案的內容應包含設備選型、提升能力驗算、鋼絲繩的選擇、車場布置、調車方式、設備安裝布置圖、安全設施等,并編制施工作業(yè)規(guī)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2.新安裝的設備必須具有機電部門所發(fā)入井合格證的完好設備。
3.安裝質量必須符合《企業(yè)標準》規(guī)定。安裝完畢后,由運輸副總組織機電、運輸和安裝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運,并填寫驗收單。初次安裝的新設備,必須經集團公司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驅動部:必須安裝在車房內,驅動部與巷道壁的有效距離不小于0.5m;車房必須滿足設備安裝、電器設備擺放、方便維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護和通風要良好。驅動部的安裝應采用砼基礎固定,其尺寸和質量必須符合設計。采用錨桿固定時,只能在巖石底板中使用,錨桿數(shù)量符合設計,錨桿直徑不小于φ20mm,全螺紋錨桿長度不小于2m,錨深不小于1.6m,錨固長度不小于0.7m,錨固力不小于130KN/根?;A螺絲或地錨必須有背帽,緊固有效。在軌道一側安裝時,驅動部外緣距車輛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m。車房嚴禁設在下車場(或下變坡點處)。
5.張緊器:安裝采用砼基礎固定時,其尺寸和質量必須符合設計。采用錨桿固定時同本條第4款。張緊器與驅動部張緊器外側必須設有防護網。過卷距離不小于3m。
6.輪系
⑴壓繩輪:安裝數(shù)量和位置符合設計,底彎道變坡較大時,根據實際情況打地錨固定壓繩輪,采用錨桿固定時同本條第4款,當鋼絲繩磨頂板時,必須在頂板上安裝長托輥,防止鋼絲繩磨頂板。
⑵彎道處設彎道輪組,采用地錨固定時同本條第4款,錨桿數(shù)量:復合彎道變坡1000以下的,每50不少于1個錨固點,變坡1000以上的,每50不少于兩個錨固點,左右布置,交叉錨固。彎道兩端過渡平滑,盡量采用彎道輪組控制拐彎
⑶托繩輪(地滑輪和天輪)和外導繩輪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以不磨繩和導繩可靠為準。
7.回繩站:宜采用地錨固定方式,錨桿數(shù)量符合設計,地錨固定時同本條第4款?;乩K站必須有二級保護,可采用兩根錨桿固定(具體要求同本條第4款),用厚度不小于16mm,寬度不小于100mm的連接板將錨桿連接起來,用雙股鋼絲繩套與回繩站連接牢固,各部分連接強度應大于提升繩的強度,繩端可采用茬接或4個卡子固定?;乩K站過卷距離不小于3m。因底板松軟無法打地錨時,由礦制定固定回繩站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8.牽引車:必須有護軌導向裝置(滑靴),重量和容繩量符合設計,牽引繩緊固可靠,儲繩裝置閉鎖可靠,使用輔助牽引臂(裝置)時必須固定可靠。
9.牽引鋼絲繩:宜采用貧油鋼絲繩,鋼絲繩插接長度不小于繩徑的1000倍,鋼絲繩安全系數(shù)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機頭、機尾、道岔、彎道處鋼絲繩過渡良好,不磨繩、不卡繩、不咬繩,副繩設在非人行道側。鋼絲繩的預緊力要經過計算確定,墜砣有足夠的行程,確保不落地。
第35條 人行道盡量設在非副繩側和彎道外側,人行道在彎道內側時必須設可靠的防止鋼絲繩傷人裝置。
第36條 運行與操作
1.制定卡軌車司機、信把工(特殊情況下的跟車工)的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并嚴格執(zhí)行和持證上崗;每班開車前要對卡軌車系統(tǒng)、輪系、牽引車和信號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完好方可運行。
2.提升過程中發(fā)現(xiàn)提升鋼絲繩、連接裝置、驅動部等出現(xiàn)異常應立即停車處理。
3.行車時嚴禁行人。正常運行中,嚴禁設跟車工。因特殊情況(新安裝卡軌車試車、試驗支架車、試驗模型車等)確需跟車人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嚴格執(zhí)行。跟車人必須在牽引車前(后)方20m以外行走,發(fā)現(xiàn)車輛掉道、鋼絲繩脫出壓繩輪等問題時立即打點停車,進行處理。
宜采用牽引車在前方牽引車輛的運行方式。
4.嚴禁信號不通時開車,嚴禁設備不完好時開車,嚴禁固定不合格時開車,嚴禁超負荷運行;提升區(qū)段內,嚴禁摘掉滑頭和連接裝置裝卸車或推車;采用機械調速的卡軌車,嚴禁在車輛運行中換檔調速。
第37條 車輛復軌
1.各礦必須制定車輛掉道復軌安全措施,對支架車、平盤車、牽引車,底卸式礦車掉道的復軌作出明確規(guī)定,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嚴格執(zhí)行。
2.復軌前,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必須攜帶泄漏通訊手機,與信號工、卡軌車司機聯(lián)系好,并檢查所用工具、連接裝置、起吊設備符合規(guī)定后方準施工。
3.處理掉道時,應先點動倒車消除牽引車鋼絲繩張力,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復軌。
4.復軌施工人員要站在車輛掉道方向的另一側或安全間隙較寬一側,嚴禁站在車輛前后10m以內的軌道上,以防車輛因張力突然釋放而前后運動,撞傷施工人員。
5.車輛復軌時原則上要采用手拉葫蘆復軌,所用的手拉葫蘆起吊能力必須與掉道車輛的總重量相適應,嚴禁超負荷使用,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sh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禁止使用千斤頂?shù)纫谆摴ぞ邚蛙?,嚴禁用卡軌車硬拉復軌。起吊車輛時,要隨起吊高度及時用木料將車輪墊起,人員不得近身操作,防止車輛翻倒或下滑傷人。
6.在斜坡復軌時,必須采取防滑措施,防止車輛向下滑動。嚴禁摘掉鏈環(huán)抬道復軌。
7.施工中損壞的安全設施、軌道、枕木等必須及時恢復,施工完畢,必須將現(xiàn)場清理干凈,確認無誤后方準撤離現(xiàn)場。
第38條 系統(tǒng)維修
1.執(zhí)行誰使用誰維修的原則,凡是為多工區(qū)服務的設備,必須明確維修單位和人員,否則不能運行。
2.設備和鋼絲繩執(zhí)行內齒輪絞車管理規(guī)定,輪系和軌道系統(tǒng)每天進行一次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按照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認真進行維護管理,并認真執(zhí)行設備點檢查制度,確保設備完好運行。
第39條 管理
1.各礦必須結合本礦實際制定卡軌車使用管理規(guī)定、操作規(guī)程和車輛復軌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
2.執(zhí)行內齒輪絞車的七項管理制度,設備更換管轄單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原管轄單位通知運輸和機電部門,由運輸部門牽頭辦理。
3.運輸管理部門要建立卡軌車的臺帳。做到型號、使用地點、使用單位、維修單位、維修負責人五明確。
4.自制或改制的驅動部、儲繩車、緊繩器、回頭輪、輔助牽引臂必須經機電副總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掘進工作面使用底、側卸式礦車運輸時必須做到。
⑴底、側卸式礦車必須是由具有礦車生產資質的單位生產的產品,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MA”標志。車輛寬度不得大于三噸底卸式標準礦車寬度。
⑵礦車卸載站設有充足的照明,卸載坑與相鄰的空車線一側設防護柵欄,過卷距離不小于3m。
⑶車輛運行中必須懸掛閃光紅尾燈。
⑷過卸載坑的鋼絲繩在軌道中心線上偏差不得大于50mm。